梁靜慈沒有立刻進西院。
她在門外聽見裴硯川的聲音,也只向門吏重複了一遍:“先驗人,再驗匣。”
大理寺從女監值房調來兩名女吏,兵部留一名不經手裴案的驗牒官。三人先核四月初七的證人交牒:歸雁縣發牒,石羊驛驗身,沿途十二站各有到離時刻;兩次換車都另記原車斷軸和梁靜慈腿傷,四班護送之間沒有一段由她自行僱人接送。
舊底冊上“裴氏族產代表”一欄沒有跟著進來。
她此次身份只寫:梁靜慈,原定遠軍軍眷,承熙十二年軍令舊物保管人,自請作證。裴氏六房二月初六撤回她代出族產保結的資格,也附在交牒後頁。她能說自己看見、拿走和燒過什麼,不能替六房承認舊債,更不能把裴家共同意見帶進軍案。
女吏隔簾核右膝舊傷、左手食指第二節燙痕和三年前軍眷冊中的指印。燙痕只能支援她曾在舊軍灶受傷,不能單獨證明姓名;指印、年齡、歸雁連續居住頁與沿站驗身四項相合後,大理寺才讓她進入西院偏廳。
裴硯川已經站起來。
祖孫隔著一張驗物案,沒有行家禮。
“坐下。”他說。
梁靜慈看了一眼他的右肩:“你先坐。”
她走了三個月,不是來問他瘦了多少。裴硯川也沒有越過案線扶她。門吏給她換了一把有靠背的木椅,在腳下墊低凳;腿傷和親屬關係都不改變開匣次序。
隨身文匣重七斤六兩,與歸雁起封相同。沿途只驗外繩、銅釦和重量。匣角的新磕痕,青石驛換車時已經記下。
梁靜慈交出兩把鑰匙。
第三把不在她手裡。歸雁發牒時,何秀禾把外鎖鑰封入小筒,由驛卒隨牒保管。大理寺取筒、對封、開外鎖,再由梁靜慈與女吏分別開內鎖。她不能以物主身份獨自開匣。
匣中有三包東西。
第一包是第129章已經四方開驗的北營便令索引抄頁,辛七十三仍寫“火失,三證”,辛七十六仍只有一個淺淡的“收”字。原冊留在歸雁三鑰證據匣,沒有隨她進京;這份抄頁可供兵部定位總冊,不能代替原冊證明頁從未換過。
第二包是裴家軍眷舊簿中四十一戶實際管田人的異議副頁。它與今日軍令無關,另行封回,不因匣中有一件重要證物,其他紙便一同取得閱案資格。
第三包折成半掌大。
焦黃油紙裡是一張薄桑皮紙。展開後,紙邊有細密蟲孔,左下角卻不是自然缺損。那裡先被火舌舔成弧形,再由人用溼布按滅,黑邊內側留著一圈褐黃水痕。缺口最深處近三寸,正面六行字都斷在火口:
“……七月二十九……”
“……第三倉先啟……”
“……車船糧械……”
“……十三村……”
最下兩行只餘半個“不”字和一道向上的墨鉤。
郭主事先問:“這是八月初三棄守令?”
“不是。”梁靜慈道,“初三那張是裴崢照此札簽發的軍令。川兒後來在背面補了白沙渡徵船損壞。刑部押送案卷裡的,是那一張。”
第十九章質給齊家的原件沒有憑空回到她手裡。
眼前殘片是更早四日送入定遠侯中帳的上游密札。若日期和內容屬實,它能解釋裴崢為何在敵騎正式越界前十日先令十三村棄守,卻不能證明八月十三日東追令的收令時辰,更不能替裴硯川免去延追、撤編與欠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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