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牌律師》649他覺得勝券在握(1)

作者:雪映紅梅·3天前

“第一份證據,離婚證,證明雙方曾經是夫妻關係。”老律師拿出一本離婚證說道。

對此,於薇沒有異議,這本就是事實。

“第二份證據,出生證明,證明焦江雪是原告和被告的婚生子女。”老律師又拿出出生證明。

於薇對此依舊沒有異議。

“第三份證據,離婚協議,證明焦江雪的撫養權歸原告,被告無權帶走焦江雪。”老律師說道。

於薇看向陳夏,陳夏點了點頭,於薇認可對方提出來的證據。但是對於證明目的不認可,陳夏質證稱,之所以帶走焦江雪,是因為原告存在家暴的情況,不利於孩子成長。

第四份證據是原告的收入證明和銀行流水,證明原告焦桐有經濟能力撫養焦江雪。陳夏和於薇對此不持異議。

“現在被告(反訴人)舉證。原告進行質證。”趙法官說道。

“第一份證據,被告的收入證明和銀行流水,證明被告有經濟能力撫養焦江雪。”陳夏說道。

“原告質證。”趙法官說道。

“對於收入證明的真實性原告認可,但從收入數額上來說,原告的收入明顯高於被告,經濟能力更強,更有利於撫養焦江雪。”老律師說道。

“第二份證據,家庭暴力告誡書,證明被告性格暴躁,存在家暴的情況。不利於孩子的成長。”陳夏說道。

老律師繼續進行質證,對家庭暴力告誡書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那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事,原告離婚後已經改了,沒有再出現過家暴。

“被告還有其他證據嗎?”趙法官問道。

“被告曾提請法院到公安機關和婦聯調取原告實施家暴的證據,不知道貴院是否調取?”陳夏看向法官。

“我們應被告的申請進行了取證。書記員將調取的證據給原被告看下。被告進行質證。”趙法官說道。

書記員將調取的兩份證據交到了陳夏手上,陳夏對比原件後,留下了影印件開始質證。

“第一份是警方提供的多份出警記錄,根據該記錄可知,原告曾多次毆打謾罵被告,警方曾多次出警進行勸解,可見原告性格暴躁。

第二份是婦聯出具的被告求助記錄和家庭糾紛調解記錄,證明原告性格暴躁,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多次對被告施暴,經調解未果。

由這兩份證據可知,原告是一個性格暴躁的人,家暴頻繁。而且家暴具有隱藏性,如果不是家裡人說出來,別人是很難知道的。

另外,一個人的性格一旦形成,很難更改,所以被告認為原告性格暴躁,之前又有家暴的情況,而且造成的影響很惡劣,這樣性格的人撫養孩子,對孩子的成長不利。完畢。”陳夏質證道。

原告聽了陳夏的話,眼眉立刻立了起來,雙眼死死的盯著陳夏,恨不得撲上去咬她一口。

老律師注意到了原告的表情,用手拍了拍他的胳膊,示意他不要生氣。其實他最怕的是原告突然暴起,給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坐實了原告脾氣不好的事實。

“原告進行質證。”趙法官說道。

“對於這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原告認可,但是這隻能證明在原告和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原告曾經實施過家暴,並不能證明現在原告仍然有家暴的情況。所以對於被告的質證意見,原告不認可。完畢。”老律師一臉輕蔑的看了一眼陳夏,很顯然他覺得勝券在握。

“被告,在你與原告的婚姻存續期間,被告的家暴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趙法官扶了下眼鏡,問道。

“從我們結婚就開始了,本來我想離婚,後來因為懷孕就沒離婚,但是在我懷孕期間原告依舊對我實施家暴,我實在沒辦法就去了婦聯求助,您可以看下記錄,我懷孕那段時間,婦聯調解過兩次。

後來,婦聯也沒辦法,建議我報警,我就報了警,警察又來了好多次調解,但是原告屢教不敢,警方就給他出了家庭暴力告誡書。”於薇委屈吧啦的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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