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第二次開庭那天,林婷婷沒有請律師。
她獨自坐在被告席上,面前沒有診斷書,也沒有挽回婚姻的陳述材料。
法官再次詢問她是否同意離婚。
她沉默了很久。
“同意。”
只有兩個字,卻像耗盡了她全部力氣。
她承認自己婚後長期忽略家庭,也承認在我母親去世後,曾因為逃避責任,將過錯推到我身上。
“夫妻感情破裂,主要責任在我。”
她看向我,眼淚無聲落下。
“我沒有資格再要求沈川留下。”
財產分割沒有爭議。
那套婚房留給她,我只拿走了屬於自己的存款和母親的遺物。
她提出將房子折價分我一半。
我拒絕了。
那間房裡有太多與她有關的回憶,我不想再回去,也不想因它繼續產生糾纏。
判決下來的那一刻,林婷婷盯著紙上“准予離婚”四個字,遲遲沒有簽收。
工作人員提醒後,她才緩緩伸出手。
她手上已經沒有婚戒。
走出法院時,她叫住我。
簽完判決材料,工作人員問我們,還有沒有需要當面交接的物品。
林婷婷拿出一串鑰匙。
上面掛著我送給她的木質小牌。
那是搬進婚房那天,我親手刻的。
一面寫著她的名字,另一面寫著“回家”。
“這是舊房的鑰匙。”
她將鑰匙遞給我。
“我一直留著你的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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