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王朝1627》第147章 天津開港(1)

作者:青冥振鋒·29天前

天津衛大沽口。

海風捲著初春的料峭寒意,拍打著新砌的石砌碼頭,“天津市舶司” 的黑漆大字牌匾高懸衙署正門,簷下紅綢垂落,在風裡微微翻動。自崇禎元年八月末御前定策,歷時四個半月籌備,天津開港之議終於從紙面章程落到了實處。

此番開港事務,崇禎全程繞開了內閣與吏部的常規流程,欽點四名心腹臣工總領其事:文華殿大學士徐光啟總攬全域性,擬定貿易規制與衙署建制;工部尚書孫元化主持碼頭、倉棧、官驛一應營建,核驗港口防務;太僕寺卿李之藻執掌稅餉賬目,定下稽核與解運之制;北洋水師總兵黃蜚率本部巡船駐防海口,掌海上巡查、走私緝拿與倭寇防察。

四個半月間,大沽口外海劃定了官方專屬錨地,內港修起兩座專用貿易碼頭,市舶司、督餉館、海防館三處衙署次第落成,外商館驛、官辦棧房、守澳官署配套齊備;北洋水師調撥十二艘大福船、八艘哨船分兩班巡弋,搭起外海瞭望、海口盤查、碼頭核驗三級防線。整套規制參照明朝月港、廣州兩市舶司舊例,結合京畿防務需求細化,分本土商民出海與外商來華兩套體系。

本土商民出海,以船引為核心合法憑證,全程由海防館與督餉館分階管控:

商船建造前,商人須先赴天津海防館申報,寫明船隻尺寸、預計前往的國家與港口,官府核對年度商船總配額,在限額內發放 “船由” 作為造船許可,無船由私造海船以違法論處。

船造好後,商人持船由赴督餉館申領船引,須尋三家本地殷實牙行或商戶出具聯保文書,擔保無私運違禁、通倭通虜之行;如實填報商人戶籍年貌、全船人員名單、貨物與器械明細、所往港口及返程期限,繳納引稅銀六兩,比照萬曆年間東西洋貿易標準。督餉館稽核無誤後發放船引,所有資訊錄入迴圈號簿留底,供巡海官軍核對。

商船滿載離港前,須停靠督餉館專用碼頭,由督餉館官員與海防官兵聯合登船核驗,核對人、貨、器械與船引是否一致,嚴查硝磺、兵器、銅鐵、違禁書籍等禁品;核驗無誤後對所有貨艙加貼官方封條,發放出港批文,方可起航。

沿途遇北洋水師與海道巡船,商船須立即停船受檢,主動出示船引與出港批文;官軍核對號簿底檔,資訊一致即刻放行,若無憑證、資訊不符或夾帶違禁品,貨物全數沒收,人員逮捕治罪,出具聯保的商戶一體連坐。

商船返程必須停靠天津原港,不得私自轉泊別處卸貨;若因風暴漂至外港,須有全船人員聯名證供,核實後方可酌情處置。抵港後先核驗貨艙封條,再徵收兩項稅餉:按船隻尺寸徵收的 “水餉” 由船主繳納,按進口貨物總值徵收的 “陸餉” 由貨主繳納。稅銀繳清後官府核銷船引,貨物方可正式上岸交易。所有稅銀七成解戶部充邊餉與陝西賑濟,三成留存地方,用於修漕、備防與港口維護,每月一小核、每季一大核,戶部與東廠雙重稽核,嚴防貪墨。

外商來華貿易,則參照廣州市舶司抽分舊制,以入港批文與回程公驗為核心憑證,全程由市舶司與官牙行管控:

外國商船抵達天津外海,不得直入內港,須先停靠官方指定澳口錨地,向守澳官申報。朝貢國商船核驗禮部勘合與國王表文,普通民間商舶核驗本國官方文書或過往合法貿易憑證;守澳官登記船隻、船員、貨物清單,確認無違禁、無倭寇嫌疑後上報市舶司,獲批後由官方引水員引導駛入內港。

商船靠岸後,市舶司官員即刻登船封艙,嚴禁私自卸貨,隨後執行抽分制:普通貨物十分抽二,香料、珠寶、琉璃、西洋器物等貴重奢侈品十分抽一。抽得的貨物中,珍稀貢品與重要物料解送京城內府,普通貨物就地變賣折銀,統一上繳戶部。抽分完畢方可啟封卸貨,貨物存入官方指定倉棧。

外商一律入住官方指定館驛,不得隨意入城,所有買賣嚴禁直接對接民間商民,必須透過官方認證的官牙行撮合交易。官牙行負責評估貨價、對接中國買家,交易全程受市舶司監督,完成後由牙行報備交易明細、代繳落地商稅。

外商採購完畢準備返程,須向市舶司申報回程貨物清單,核驗無銅鐵、硝磺、兵器等違禁品後,發放回程公驗作為離港憑證;離港時官兵再次核對船員、貨物資訊,一致方可駛離。外商船隻在中國沿海航行遇巡海官軍查驗,須主動出示入港批文與回程公驗,無官方憑證者一律按走私船或倭寇船論處,可直接截拿、沒收貨物。

徐光啟站在碼頭高臺上,望著緩緩靠岸的商船與岸邊攢動的人群,捋著鬍鬚輕輕舒了口氣。

他心裡清楚,開港只是第一步。往後朝堂上的非議、地方士紳的阻撓、海盜倭寇的襲擾,都不會少。但這一步踏出去了,大明的海貿與海防,便總算走上了正軌。海風裹挾著鹹溼氣息撲面而來,遠處海平面上朝陽初升,將整片海面鍍上了一層淡金。天津港的這一輪朝陽,也成了崇禎二年開年之後,最紮實、最見分量的一樁新政。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