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和理由:
1.原告李友理是【越海雅居】小區【3號樓301戶】的業主。被告【綽越集團】是該小區的開發商。2002年5月,原告購買了該小區的房屋,並於同年6月入住。入住後不久,原告發現房屋的外牆保溫層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保溫層厚度明顯不足,導致房屋內部潮溼、發黴,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居住環境和生活質量。
2.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被告對房屋的外牆保溫層進行重新施工,但被告一首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無奈之下,原告只好自行聘請專業人員對房屋的外牆保溫層進行檢測,經檢測發現,房屋的外牆保溫層厚度普遍不足4釐米,最薄處僅為【3】釐米,遠低於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準(保溫砂漿層厚度不低於5釐米)。
3.由於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原告為了改善居住環境,不得不重新做保溫砂漿、重新裝修室內,同時還因為房屋潮溼而產生了醫療費用等。這些損失都是由於被告的違約行為所導致的,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此外,該小區還有其他業主也存在類似的情況,他們也遭受了同樣的損失。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與其他業主決定共同起訴被告,要求被告對房屋的外牆保溫層進行重新施工,並賠償原告的損失。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己經構成了違約,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八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市中區】人民法院
附:本起訴狀副本【5】份
起訴人( )【李友理】
【起訴日期:2003年X月X日
孫經理也意識到這個老太太己經進入勢在必得的狀態,而且她的問題肯定會得到法官兒子和兒媳婦的支援的。透過打聽物業經理,這李老太太的兒子和兒媳婦還真都是法官,這個李老太太的外牆保溫投訴問題,在孫經理這裡今天似乎又是一盤死棋,無解了——但非解決不行。
孫經理聯絡了工程部的主管人員,針對李老太太家的外牆保溫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
經過一番探討,他們最終得出了一個解決方案:找到原來的施工單位,對李老太太家的外牆保溫進行重新施工。具體來說,就是將原有的外牆保溫材料剷除,然後重新做保溫砂漿,並且比原來的厚度再增加2釐米,這樣總厚度就能達到6釐米。
如果這樣做的結果,李老太太家的外牆面會比樓上樓下其他業主家的外牆面突出兩釐米,可能會引起樓上和樓下業主的不滿。
為了避免引起其他業主的不滿和投訴,孫經理和同事們開會討論結果,決定與李老太太簽訂一個保密協議,要求她不能將區域性外牆保溫材料厚度不組的情況告訴其他業主。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滿足李老太太的個人需求,同時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此外,根據李老太太的要求,整改方案為室內所有發黴的牆面都需要全部剷除,重新進行精裝修。但是,孫經理他們猜測到這些費用估計李老太太不會出一分錢。
因此,孫經理決定讓孫志傑和林天霞去找李老太太商量,看看能否讓她承擔一部分費用。
當孫志傑和林天霞來到李老太太家時,他們向她詳細地說明了重新做外牆保溫的方案。
李老太太聽後非常高興,她表示完全同意這個方案,並願意簽署保密協議。
但是,當談到室內裝修的費用時,李老太太卻堅決表示不會出一分錢。
李老太太說:“這是你們的外牆保溫問題導致的,怎麼能讓我來承擔這個費用呢?你們可以回去按照我說的給你們領導彙報,如果你們領導同意,我不掏一分錢,你們就可以進行施工了。”
孫志傑和林天霞聽了李老太太的話,感到非常無奈。他們知道,李老太太的要求有些過分,但是為了儘快解決問題,他們還是決定回去向孫經理彙報。
孫經理聽了孫志傑和林天霞的彙報後,也感到非常為難。他知道,李老太太的要求不太合理,但是為了避免引起更大的麻煩,他還是決定答應她的要求。
於是,孫經理讓孫志傑和林天霞再次去找李老太太,與她商量具體的實施細節。
經過一番協商,雙方終於達成了一致意見:李老太太家的室內裝修費用由地產公司承擔,但是她需要簽署保密協議,並且在裝修期間搬出來到其他地方臨時居住,臨時租房費用由地產承擔。
《保密協議》
甲方:【李友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