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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告訴我們,這事的關鍵,在於那份擔保合同到底成不成立。
姑姑用“見證”騙大家簽字,隱瞞了“連帶責任保證”的核心條款。
這在法律上,屬於欺詐。
被欺詐訂立的合同,是可以請求撤銷的。
但光說“被騙”沒用,得有證據。
而我手上,恰好有最硬的證據。
那段錄音,姑姑親口承認:她逼我們家去,是為了讓“親哥哥一家簽字更有說服力”。
這句話,直接把她的主觀故意釘死了。
律師聽完,眼睛都亮了:
“這一段,太關鍵了。”
立案後,警方很快查清了三件事。
第一,那家網貸公司,本身就不乾淨。
所謂“三百萬借款”,年化利率遠超法律上限,屬於高利貸。
他們還涉嫌暴力催收、偽造材料。
第二,姑姑和姑父早就資不抵債。
他們借這筆錢,根本不是做生意週轉,
而是拆東牆補西牆,窟窿越補越大。
第三,那份“見證確認單”的模板,是姑父從催收手裡弄來的。
他們一開始就商量好了,要拉全家下水。
真相大白。
姑姑嘴裡那些“姑父被坑”“走投無路”的說辭,全是假的。
真正的騙局,是他們夫妻倆一起做的局。
親戚們一個個被叫去錄口供。
每個人出來,臉色都發白。
二叔說,警察給他看了一份轉賬記錄。
姑姑在中秋宴後的第二天,就還掉了一部分高利貸。
用的,就是全家二十八個人的“擔保”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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