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開啟時,站在裡面的是新業主。
對方皺眉問:
“你們找誰?”
父親說:
“這是我家。”
新業主直接拿出購房合同和不動產權證照片。
“這房子我買了,已經過戶。請你們不要騷擾。”
母親撲過去想往裡看,被新業主擋住。
哥哥當場報警。
說我偷賣了家裡的房子。
警察來了,核實產權登記。
結果很快。
權利人原為許南絮,現已合法轉移至新業主名下。
交易手續齊全。
資金監管完整。
無共有權人。
無登記居住權。
父親急得拿出物業常住人口登記,說上面有他們一家名字。
警察解釋:
“常住登記不是產權證明。”
母親又說戶口本上寫著家庭住址。
警察繼續解釋:
“戶籍地址也不等於房屋所有權。”
哥哥不服,嚷著說他們住了這麼多年。
警察只說:“現產權人已變更,請停止騷擾新業主。”
後來物業告訴我,母親在樓道里哭到快站不起來。
父親蹲在消防通道抽了一包煙。
哥哥對著空氣罵了我整整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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