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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第三年,前夫把我五歲的兒子告上了法庭。
理由是:孩子名下有一套房,一筆存款,他不該再支付每月三千八的撫養費。
開庭那天,他穿著新西裝,帶著懷孕六個月的新妻子,對法官說:
“我不是不養孩子,我只是反對前妻借孩子吸我的血。”
我兒子坐在我旁邊,短腿夠不著地,手裡攥著一隻掉漆的小恐龍。
他聽了半天,問我:
“媽媽,我吸爸爸血了嗎?”
全場安靜。
前夫臉一陣紅一陣白,咬牙說孩子被我教壞了。
我沒吵。
我只把一疊資料遞上去。
第一頁,是他這三年給孩子買過的所有東西。
總計:二十九塊九。
第二頁,是那套房的產權來源。
第三頁,是他新妻子產檢那天,他親手簽過的一份檔案。
我看著他,問:
“你確定要繼續告你兒子嗎?”
......
“被告許小滿,五歲,是吧?”
書記員唸到我兒子的名字時,我兒子正把小恐龍倒著放在桌上。
他抬頭,認真糾正:“阿姨,我還差兩個月才五歲。”
法庭裡有人沒憋住,咳了一聲。
我握住他的手。
前夫許嘉年坐在對面,臉色不太好看。
他旁邊的女人挺著肚子,穿一條米白裙,手搭在肚皮上,看我的眼神像在看一個賴賬的。
法官翻了翻材料。
“原告許嘉年,你的訴求是變更撫養費支付標準,由每月三千八降為五百。理由是孩子名下已有不動產及存款,且被告母親收入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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