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年長公安懷疑的注視,周懷瑾毫不在意,他這是陽謀、無解的陽謀,除非你能找到這筆錢。
遺憾的是,這是不可能的。
別說有空間,就算沒有,誰又能知道這錢是乾淨的還是齷齪的,誰能知道這錢是何雨柱賠償的還是老周留下來的。
就算你找到了另外一筆更多的錢,誰又能知道犧牲的老周連一千塊都沒留下來。
周懷瑾就是準備冤枉你,讓你長記性。
他知道8歲的棒梗,僅憑一次小偷小摸,絕不可能定罪。
父母雙全也不可能去收容所,畢竟這個年紀的小孩,都不一定知道這幾百塊錢的概念。
在1950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頒佈前的司法實踐中,依據相關法律精神,中國一首採用“不滿14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基本規則。
其法理基礎是認為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發育成熟,缺乏辨別是非和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
因此法律不將其行為視為應受刑罰的犯罪。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完全不受任何處理”。
對於未滿14歲實施危害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通常會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加以嚴格管教。?
在當時,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或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即使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也可能被送入“少年犯管教所”或類似機構進行“收容教養”。
這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教育矯治措施,而非刑事處罰。?
民事賠償?方面,如果其行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其監護人依法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在那個年代,讓不滿14週歲的棒梗、有爹有孃的棒梗,因為偷偷摸摸這種事情進少管所,是不可能的事情。
亂世用重典,可如今亂世己結束,對這些孩子絕不能再用重典,尤其是有父母監護的孩子。
至於那些同人動不動把不滿14歲的棒梗送進收容所,這很難。
不過只要查到臘肉、風乾雞風乾兔,這罪就能定,想要不擴大影響,這錢就必須賠。
哪怕你不賠,你的監護人父母也必須賠償,何況賈東旭可是擁有正經國企工作的工人,這要是賴賬,影響可就大了。
這冤枉你必須認,哪怕你明知是我冤枉你,這就是周懷瑾的陽謀。
看見事情鬧大了,年長公安皺著眉頭對著隊友說道:
“你去所裡要支援,再來三西個人,我先在院子裡守著。”
等秦淮茹抱著小當風塵僕僕的走進西合院,看到的就是大門口被公安守著,還有幾個公安正在中院講話。
看見呆滯的秦淮茹,跟著進來的公安在帶隊的耳邊小聲說道:
“這是周懷瑾隔壁賈家的兒媳婦,昨天帶著小女兒回孃家了,昨天到今天上午都不在院裡。”
年長公安點點頭,這才用犀利的目光掃視現場眾人,然後冷冷地說道:
“鄰里之間小偷小摸不算大事,可今天周懷瑾家裡失竊的不是小東西,而是價值幾十塊錢的臘肉、風乾雞、風乾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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