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債》第22章 女兒迴避(1)

作者:女郎不哭·2小時前

三月二十三午後,四方複核所的爭議送到御前。

景帝沒有先看一萬二千兩去了哪裡。

他先問:“誰查?”

殿上沒有人立即答。

刑部願查取印,不願替兵部認票。

兵部願查票號,不願碰債主買契。

長公主府掌握最多債主賬,卻也是受益一方。

御史臺可以主錄,不能同時替另外三方作結。

誰都能查一段。

誰都不肯為整條線負責。

景帝道:“那便不設一個主審。”

韓維山抬頭。

“沒有主審,四方若互相等文書,三十日複核期會先耗完。”

“所以逐項限時。”景帝說,“不是逐項推諉。”

掌印內侍鋪開一張四欄紙。

第一欄,查印。

第二欄,查票。

第三欄,查債。

第四欄,主錄。

···

刑部領查印。

只查殘印何時出庫、誰經手、何時歸還,以及三張合併兌付單上的印是否同一枚。不得替程肅判斷票款去向。

兵部領查票。

只查一萬二千兩所並票號、原始軍餉冊、發行日期與兌付流轉。不得因為票號來自軍餉,直接認定受款人參與造票。

債主核驗由長公主府提交原賬,另由刑部與債主代表交叉見證。

長公主府可以解釋自己儲存的買契,不得單獨認定買契有效,也不得隱去不在府賬中的債主。

御史臺主錄。

四欄各自成卷,任何一欄的結論都必須寫明證據夠到哪裡。四欄相互引用,只能引用已經入卷的事實,不能引用席間口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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