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二十三午後,四方複核所的爭議送到御前。
景帝沒有先看一萬二千兩去了哪裡。
他先問:“誰查?”
殿上沒有人立即答。
刑部願查取印,不願替兵部認票。
兵部願查票號,不願碰債主買契。
長公主府掌握最多債主賬,卻也是受益一方。
御史臺可以主錄,不能同時替另外三方作結。
誰都能查一段。
誰都不肯為整條線負責。
景帝道:“那便不設一個主審。”
韓維山抬頭。
“沒有主審,四方若互相等文書,三十日複核期會先耗完。”
“所以逐項限時。”景帝說,“不是逐項推諉。”
掌印內侍鋪開一張四欄紙。
第一欄,查印。
第二欄,查票。
第三欄,查債。
第四欄,主錄。
···
刑部領查印。
只查殘印何時出庫、誰經手、何時歸還,以及三張合併兌付單上的印是否同一枚。不得替程肅判斷票款去向。
兵部領查票。
只查一萬二千兩所並票號、原始軍餉冊、發行日期與兌付流轉。不得因為票號來自軍餉,直接認定受款人參與造票。
債主核驗由長公主府提交原賬,另由刑部與債主代表交叉見證。
長公主府可以解釋自己儲存的買契,不得單獨認定買契有效,也不得隱去不在府賬中的債主。
御史臺主錄。
四欄各自成卷,任何一欄的結論都必須寫明證據夠到哪裡。四欄相互引用,只能引用已經入卷的事實,不能引用席間口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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