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初一,三十日窄複核第一次落結。
不是御前宣判。
刑部、兵部、債主核驗方與御史臺先在四方複核所合卷,只回答兩件事:程肅原判中的侵吞死罪基礎是否還能成立;獄後三張合併兌付單能否歸責於程肅。
其餘罪責不在今日一筆抹去。
程見微仍在迴避線外。
她能看的,是四欄各自刪去私名後的結論頁。
不能碰三張原單,也不能替父親決定哪一句更可信。
前一日,兵部與債主核驗方把另外兩筆錢路的去名核驗頁送到複核所。
一萬六千兩所並票號逐張對應三處已存在的運糧舊債,原債、賣契、收據與轉押時刻能夠銜接;兩萬兩先進入一隻共管償債匣,再按目錄付給經交叉核身的舊債持有人。兩筆中間行都從轉押取利,仍須另案查是否知假票、誰主使取印。
現有受款與戶籍、親屬、程家舊賬交叉核對,未見程肅、程氏親屬或程見微收款。
這只是現有錢路沒有支援“歸於程家”,不是替兩條交易鏈判為清白。
···
第一欄,印。
三張合併兌付單所用殘印,與刑部證物庫中程肅私印同源。
私印入庫次日即已鑿角。程肅入獄後第七個月,有人以“舊案復勘”名義將殘印領出,用畢歸庫。領用人姓名被中書轉押覆蓋,現有痕跡不足以認定具體持印者。
程肅當時在刑部獄中。
沒有出獄、會客或書面授權記錄與用印時刻相合。
第二欄,票。
一萬二千兩、一萬六千兩、兩萬兩,合計四萬八千兩。
三筆都借用了程肅十年前留下的緊急格式,也都在他入獄以後完成並票、出庫與兌付。
格式來源於程肅。
這隻能證明後來的人用了他留下的路,不能證明那個人就是他。
第三欄,債。
第一筆一萬二千兩進入永安糧行,買入真實舊債,受款債主與收據閉合,餘銀為零。
第二、第三筆也各有對應的債權與出庫流轉,其中有人借假軍餉票低價收真債,有人從轉押中獲利,須另案追查。
四方沒有發現錢進入程宅、程氏親族或程見微名下。
也沒有發現程肅在獄中指定受益人。
沒有發現,不等於永遠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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