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三天後,我收到了律師函。
八頁紙,措辭很硬。
維訊起訴我侵犯商業秘密,理由是:我在離職後,非法持有並使用公司的核心技術資料。
附帶一份證據清單。
清單第七項:程野在職期間複製公司原始碼至個人儲存裝置的記錄。
我看著那一行,看了很久。
那份記錄是真的。
我確實拷過。四年前,我用工作機往自己的 U 盤裡拷過一次原始碼——那天公司伺服器出故障,我怕丟,備份了一份。
那臺工作機的操作日誌,還在他們手上。
我給律師回電話。
律師姓周,是我大學同學,說話很直。
“程野,這條對他們有利。”
我說:“我知道。”
“但也不致命。”
“怎麼說?”
“複製記錄只能證明你持有。”周律師說,“不能證明你使用。他們要贏,必須證明你用這些原始碼做了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比如給競品,比如公開。”
我說:“我沒做。”
“對。所以現在主動權還在你這兒。”
他停了一下。
“但我得提醒你,他們可以拖。訴訟一拖就是一年半。這一年半里,你什麼都幹不了。”
我說:“我不需要一年半。”
“你有多少時間?”
我看了一眼螢幕上的倒計時。
“二十九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