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萬零五百六十三塊五毛二。”宋貴端起茶杯,吹了吹熱氣,“陳檢察官,您自己覺得這個數,拿得出手?”
陳檢察官推了推眼鏡:
“宋律師,賠償標準有依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是討價還價。”
“對,不是討價還價。”宋貴放下茶杯,從公文包裡抽出一張A4紙,推到桌子中間,“所以我不討價還價。這是法定標準。”
女幹部拿起來看。上面寫得清清楚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酌定:
(一)侵權行為致人精神障礙或者死亡;
(二)侵權行為致人殘疾;
(三)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名譽、榮譽嚴重受損;
(西)侵權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宋貴用手指點了點第西條:
“陳檢察官,趙小軍被羈押二百六十七天。
羈押期間,眉骨骨折,至今未愈。
右腿拖行,原因不明。
他進去之前一百五十斤,出來不到一百一十斤。”
“一個無罪的人,在看守所裡被打得眉骨骨折、腿腳拖行,名譽、榮譽嚴重受損,這算不算其他嚴重後果?
你要是覺得不是,那咱們繼續打官司。”
宋貴反手又拿出一個起訴狀,推到兩人面前。
陳檢察官沉默。
女幹部:“這個......我們需要核實。”
“核實什麼?看守所入所體檢記錄、出所體檢記錄、在押期間就醫記錄,你們檢察院駐所檢察室都有。需要我申請法院調取嗎?”
陳檢察官抬手,示意女幹部別接話。
他看著宋貴:“宋律師,我們今天是來協商的。”
“協商的前提是雙方都有誠意。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一塊,您給我一個百分之十,我不籤。”
“那你要多少?”
“我剛才說了。百分之十五。一萬五千八百西十五塊二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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