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嫁叛臣府》第183章 不可並(2)

作者:檀墨·2天前

錄事在第二張窄簽上寫:嶽紙不見沈懷章與臨牒;沈牘為本人十四日補押自陳。

“材料身份:嶽紙是官面念回的時序問紙,沈牘是本人答覆。兩紙都出現十二日、十四日和九人,不等於已經證明兩處所指人員同一,更不能替一張未見原件的臨牒證明十二日是誰開門、誰押車、誰傳令。”

“受迫二字也是他自己寫的。”主簿道。

“所以記作本人答稱受迫。”沈照檀道,“不能因為短箋不在便刪掉,也不能因為他寫了便視作查實。”

她走到右盤前。

這一次,她沒有立刻說話,而是把外束白籤解開。門簿、車行核見、車件小簿和庫目核見仍各有自己的封紙,並未合成一份。

“形成時點:門簿、車簿、庫目是十五年前舊記;今日所見核紙分別成於今年六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

“親見範圍:西角門舊簿只記冬月二十八有顧氏舊妝奩一車入門、外院暫收;車行核見只鎖德順辛三灰車及裝車口徑;庫目只見整車總收訖缺失、十一項分開補入,其中前八項有現存庫位,三箱注外院修整。”

她把第三張材料身份籤推到錄事面前。

“這些紙沒有一個‘戊七’,沒有‘北境傷者’,沒有‘冬月十二臨牒’,也沒有寫紫檀匣實際在車。它們當前只能說明舊奩交割未閉合。”

刑部主簿道:“三組都繞不開沈懷章與顧氏。姓名相同,難道也不能列關聯?”

“姓名可以作索引,不能替代車號、日期、經手人與物目。”沈照檀道,“若只因同是一家人,便把十五年前所有不相干的車都並作一輛,今日問的就不是紙從哪裡來,是先定一家人共同有罪,再讓每張紙替這句話找位置。”

屋裡靜了片刻。

評事將方才的歸附摘要拿到面前。原句寫到“一人一車一紙,前後承接待核”,後半尚未落押。

他問刑部主簿:“三盤之間,可有相同車號?”

“未見。”

“相同日期?”

“戊七確日未記。補押十四日,舊奩入門二十八日。”

“相同經手人?”

主簿停了一下:“共同牽涉沈、顧二人。”

“我問經手。”評事道。

“未見同一經手。”

“相同物目?”

“未見。”

評事提起硃筆,將“前後承接”四字劃去,改成:

三組分別歸附。現紙未見同車號、同日、同經手或同物目,不作承接摘要。

刑部主簿道:“只能寫未見,不能寫無關。”

“本官沒有寫無關。”評事把筆擱下,“你若另有材料,另紙申請。今日不能拿紙盤捱得近,代替材料自己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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