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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案上擺出四格時序核單。
錄事先橫鋪冬月十二、十三、十四三日校尺。十三日仍留著完整空格,只注“個案材料未見”。
蕭承徹問:“這處空格,能寫當日無事,還是能寫卷必有缺頁?”
大理寺評事看過兩邊材料:“都寫不得。”
“那便照原樣留著。”
空白只說明今日沒有一張可放進去的個案記錄。它既不能替嶽秉義補出兩夜看守,也不能替兩署刪去十二日晚的收置。最上方仍寫“最初報文未見”。
第二格是兵部後謄,只從冬月十四“營中疫作”起筆,隨後記亡者九;十二日、十三日均無文字。第三格是會審引文,同樣從十四日疫作起筆,卻多“擇九具覆驗”與“右列九屍”;它沒有寫這九人何時入棚、由誰看守或如何移交到覆驗者面前。第四格是嶽秉義三頁問紙:十二日晚食後九名死者已入停棚,嶽自述守了兩夜,十四日才見石灰、白幡與覆驗者。
蕭承徹先讓大理寺念明材料身份:
“官署內形成,現案候核問紙。不作已採證言。”
兵部以軍報可能遲到解釋十四日起筆,刑部以會審文字可能撮述解釋兩日空缺,大理寺也提出嶽秉義或許記錯日期。蕭承徹逐一問他們現持紙上可有“遲到”、撮述範圍或改期依據,三署翻過各自材料,都沒有找到能夠落入答格的字。
猜測仍可保留在各署意見裡,不能頂替文本回答第四端。
錄事擬寫:“嶽言與兩署舊文相悖。”
蕭承徹劃掉“相悖”。
嶽紙說的是十二日晚已經收置九人,後兩層紙只從十四日開始。後者沒有否認十二日發生過收置,前者也沒有證明十四日的“疫作”指同一批九人。兩端之間缺的是能接上人員、看守與移交的記錄,不是現成的正反兩句。
第四端最終落字:“現有材料中,最初報文空缺;兵部後謄及會審引文,均不能解釋嶽秉義問紙所列冬月十二日晚收置至十四日疫作之間的收置、看守與移交。”
下面再加限制:“不據此認定嶽言真實、兩日所涉九人為同一批,亦不據此判後謄或會審引文虛假。”
大理寺、兵部、刑部依各自材料範圍落押,沈照檀只籤知悉。四端至此全部封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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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漆題匣裡最後展開的是刑部封定來源側問。
這一次,紅邊窄簽上的“熟知舊制”沒有回來,錄事只按四份附目逐項念:
青燈舊宅清場抄記,形成於里正、鹽課差役與鄰戶在場的火後清場;抄記形成路徑已核,舊字作者、戊七含義與傷客身份未核。
兩枚殘玉各有獨立接物紙和官封號;玉甲、玉乙來處分別記載,六月十四日至三十之間無官封保管的空窗仍在,早先來源與用途未核。
沈府門、車、庫核見紙各有原簿或原店經眼記錄;紫檀匣不在官署手中,是否隨車、落庫及今日存否未核。
嶽秉義問紙由本人自行到署後形成,念回、按印與官吏經手已核;他與家屬最初如何相識、方小川此前轉護路徑,現有附目未盡核。
每一項都分成“形成已核”與“前層未核”。來源未核,沒有一項被改寫成虛假;人員路徑未盡核,也沒有一項被改寫成結黨。
刑部主簿在四欄下分別落押。紅邊窄籤想一口問成的關係,被拆回了四張各自承擔邊界的紙。
會核正文到此結束。錄事取來處置草紙,習慣性寫下“四端及兩側問,俱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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