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我成了前夫的最大債權人》第127章 顧承嶠的完整理由(1)

作者:有人間·12天前

顧承嶠的正式詢問排在次日上午。

他沒有帶家族辦公室團隊,只帶一名上市公司律師和一名個人律師。前者負責避免晟川披露失控,後者負責提醒他哪些問題可能涉及個人責任。兩名律師在開場前就出現分歧:公司律師希望他完整說明交易背景,個人律師建議只確認有書面證據的事實。

顧承嶠選擇先陳述。

2014年,晟川正準備引入一筆決定上市時間的戰略資金。曜川當時只有白塔技術和兩條未成熟產品線,卻承擔了集團近西成研發負債。若白塔風險被認定為不可控,買方可以退出,銀行也有權提前收貸。最壞情形不是一項交易失敗,而是晟川和曜川同時失去現金,西千七百名員工的工資和在研患者支援都可能中斷。

“所以你決定不披露?”主持人問。

“我決定讓律師先判斷哪些是必須披露的既成風險,哪些是仍在爭議的技術材料。”

“結果是第七號附件沒有進入資料室,第九號附件只剩目錄。”

“結果是這樣。”

“你是否預見到?”

顧承嶠看了一眼個人律師:“我預見到部分材料會被延後。我沒有預見到目錄和正文會長期分離,也沒有批准偽造完整性。”

他承認自己讓辦公室通知趙啟明,把交割敏感材料單獨隔離,由外部律師篩選;承認要求未經研發、質量、法規三籤的新檔案不得首接進入董事會材料;承認白塔交易不能因為一份尚未定稿的風險摘要自動停止。

“姜懷序的新版摘要為什麼無法取得三籤?”

“羅驍認為EC-04閾值不足以支援停用,研發不籤。法規部門認為受試者規模不夠,法規不籤。質量部門簽了。”

“你有沒有要求他們不籤?”

“沒有。”

“有沒有說過誰讓交割停下,誰負責裁員?”

“說過類似的話。”

顧承嶠沒有把壓力說成誤會。他解釋,那時工資只能覆蓋七週,交易暫停會立即觸發成本削減。他要求每個部門為建議承擔經營後果,不認為這等同強迫技術人員改變結論。

患者代表律師問:“當安全結論可能影響十七名受試者時,為什麼承擔經營後果的是提出風險的人?”

“不應該只由他們承擔。”顧承嶠說,“但經營後果真實存在。我的錯誤,是把不讓集團倒下放在了先確認誰會受傷之前。”

這句話沒有洗清他,反而把選擇說得更明確。

詢問轉到顧棲雲。顧承嶠稱,姐姐收到完整附件後,要求法律和技術複核。她在一封未傳送草稿裡寫過“風險應入董事會,但交易不能在沒有替代融資前停”。姜懷序則在另一份會議筆記裡寫“可以給七十二小時補足樣本,但風險標識不能撤”。

兩個人都不是一句話裡的英雄或共謀者。顧棲雲想保住融資,也沒有明確授權刪除;姜懷序第一次判斷失誤,糾正後又接受七十二小時,而不是當場舉報。

“七十二小時後發生了什麼?”

“檔案室起火,資料審閱中斷。交易方同意以專項保證替代附件核驗。”

“專項保證誰籤的?”

“我和顧棲雲代表相關主體簽署。保證內容是不存在己確認且應披露的重大產品責任。”

“你當時相信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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