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等聶榮欽回答。她又問趙英華:“趙姐,要是你物件跟你媽同時掉水裡,你又救誰?為什麼?”
趙英華本不想回答,結果就聽聶榮欽道:“救我媽,因為我媽生了我。至於我物件,離婚了。”
聶榮欽離婚的事,尹春嬌己經從吳怡那知道了,但趙英華是不知道的,聞言嘴巴微張。
主任都說了,她是不是也要說?
於是趙英華也跟著道:“我也救我媽,也是因為我媽生育了我,至於我那男人,要是二十年前,那時候腦子稀裡糊塗的,我可能還要猶豫一下。如今我都快五十的人了,我要猶豫一下我都對不起我媽十月懷胎生下我。”
尹春嬌:“……”
聶榮欽:“那你這個題目沒有標準答案啊,你要怎麼判分數?你讓人分析一下,是不是隻要人家說的合情合理,就得給分?”
趙英華也反應過來:“是啊,大家只要說的有理,你不就得給分嗎?這也沒個標準答案啊。”
尹春嬌:“我自然是知道沒有標準答案的,但他們不知道沒有標準答案啊。
這就涉及到一部分人心的考驗了,只要他們闡述的理由合理合法,就都可以有分數。”
“合理我能懂。”聶榮欽問:“要怎麼才合法?這裡面涉及到了什麼法律問題了嗎?我怎麼沒看出來?”
雖然他不是學法律的,但常見的內容他還是能知道一二的。
尹春嬌嘆口氣,在現代,女朋友跟媽落水,你必須救你媽,這是國家要求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情況下,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比如消防部門,跟公安幹警,個人,就是指跟你在法律上存有合法關係的人,比如丈夫,妻子,子女。
如果能救不救,那麼你就構成了不作為犯罪。
但在這裡是沒有《民法典》的,連《刑法》都還是草案,根本就沒有不作為犯罪這個概念。
後面《刑法》出臺的有類似的翫忽職守罪,但也更多的是針對公務人員,對普通人則沒有太大的要求。
尹春嬌只能解釋:“我在這裡設定了一個文字障礙,一看到物件,大家都以為是自己的另一半,但我這裡的物件,只指談戀愛的物件,還不是法律上合法的另一半。”
“也就是說,在我設定的這個條件中,媽跟你是有法律上的關係的,你的物件,雖然是你以後準備要結婚的人,但畢竟沒有結婚,所以沒有法律意義上的關係。”
“如果你不救媽,造成媽死亡,就有可能被定義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那物件要是死了也是‘過失致人死亡’啊。”趙英華道:“那人家家裡也不會放過你的。”
“這就是我之前說的法律意義上的關係了。”尹春嬌道:“那是你的物件,但沒結婚,你們在法律上就沒有任何關係。就算你不救,造成對方死亡,你也沒有犯罪,因為雙方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關係,自然就談不上義務了。”
“就打個比方,你走路,前面一個人忽然一頭撞樹上撞死了,你沒有施救,你覺得警察會把你抓起來要你償命嗎?”
趙英華知道那肯定不會,鬱悶的不想說話。
尹春嬌:“同個道理,媽跟物件,也不是你推進水裡的,所以媽遇到危險,因為媽跟你有法律上的合法關係,你必須救。物件沒有,你可以選擇不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