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對付這種人,不用您動手。”
一個奶聲奶氣,卻異常冷靜的聲音響起。
所有人的目光,瞬間被這個突然出現的小不點吸引了。
只見二寶推了推鼻樑上那副沒有鏡片的黑框眼鏡,邁著與他年齡不符的沉穩步伐,走到了穀雨的前面。
他抬頭,仰視著比他高出一大截,幾乎能把他整個罩住的黃毛,小臉嚴肅,沒有一絲孩童該有的膽怯。
周圍的地痞流…氓們先是一愣,隨即爆發出更響亮的鬨笑聲。
“哈哈哈哈!這是誰家的小赤佬跑出來了?”
“這小身板,還不夠老子一腳踩的!”
“新亞集團辦事,連小毛頭都敢來管閒事了?滾回家喝奶去吧!”
黃毛更是笑得前仰後合,他彎下腰,故意用誇張的語氣逗弄道:“哎呦,小朋友,你媽媽沒教過你,大人說話小孩不要插嘴嗎?這裡危險,快回家找媽媽去!”
面對一群凶神惡煞的成年人,二寶的表情沒有絲毫變化。
他只是平靜地看著黃毛,然後字正腔圓地開口了。
“根據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透過,並於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寶的聲音不大,但吐字清晰,在這嘈雜的街頭,竟然有種奇異的穿透力,讓周圍的鬨笑聲都下意識地小了下去。
“第一百五十八條明確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他說著,伸出小小的手指,指了指被他們堵得水洩不通的馬路,又指了指周圍那些敢怒不敢言,被迫繞行的行人和車輛。
“你們現在的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南京路這一重要交通樞紐的公共秩序。”
“同時,”二寶推了推眼鏡,繼續說道,“你們的行為,還可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款所定義的‘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他人,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根據情節輕重,可處以警告、罰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寶頓了頓,用一種看文盲的眼神看著已經目瞪口呆的黃毛,慢條斯理地補充道:“鑑於你們是團伙作案,並且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我個人建議,你們的行為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立案標準。”
“請問,需要我再為你們詳細解釋一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這三者在量刑上的具體區別,以及你們進去之後,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嗎?”
……
全場,死一般的寂靜。
只有風吹過梧桐樹葉的“沙沙”聲。
那群剛才還囂張無限的地痞流氓,此刻一個個嘴巴張得能塞下一個雞蛋,面面相覷,臉上寫滿了“我是誰,我在哪,我聽到了什麼”的茫然。
他們是流氓,是地痞。
他們打架、勒索、收保護費,靠的就是一股狠勁和不講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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