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這強行安插的罪名與顛倒黑白的指控,周志遠緩緩抬眼,坦然迎上丁明瑞冰冷凌厲的目光。
他神色平靜無波、沉穩篤定,沒有半分慌亂怯懦,嗓音清亮有力、字字鏗鏘,清晰有力地推翻了對方預設的所有定罪基調:“我沒有犯罪,我是正當防衛。”
簡潔兩句話,坦蕩磊落、立場決絕,瞬間擊碎了對方精心搭建的定罪邏輯。
丁明瑞眼底飛快掠過一抹濃重戾氣,面色驟然沉了幾分,周身氣壓瞬間降低。
但他並沒有立刻動怒,顯然早已預判到周志遠會拒不認罪、當庭抗辯。
他深諳審訊心理:越是身陷重罪絕境之人,越會極力辯解、推脫罪責。
他早已提前備好話術陷阱,做好了步步誘導、刻意誤導、心理施壓的全套方案,勢必要將周志遠強行拖入預設的定罪牢籠。
一旁的劉傳金心領神會,順勢接過丁明瑞的話。
他身體前傾,整張臉貼近桌面,神色兇狠暴戾,眼底滿是蠻橫與壓迫,語氣中帶著赤裸裸的恐嚇與威逼:“正當防衛?周志遠,你少在這裡揣著明白裝糊塗,拿法律條文狡辯抵賴!目前三名現場目擊證人口供完全一致,清清楚楚證實,是你無端尋釁、主動挑事,率先動手引發鬥毆,且下手兇狠毒辣、不計後果,活活將孫小果毆打致死!現在人證俱全、案發現場完好、案情事實清晰,鐵證如山,你還敢肆意嘴硬、負隅頑抗?”
“所謂的目擊證詞,全部是被人授意炮製的虛假偽證,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周志遠神色始終沉穩淡然,邏輯清晰、條理分明,從容不迫地逐一拆解對方的虛假指控,將整場衝突的全貌還原出來,“事發全程,是于濤在幕後暗中指使,孫小果帶頭集結四人,蓄意圍堵我、惡意尋釁報復。衝突後期,孫小果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匕首,當眾彈出鋒利刀刃,直奔我的胸腹致命要害,蓄意剝奪我的生命。事發之初我全程被動避讓、再三隱忍、步步退讓,始終剋制忍讓,是絕境之下迫於自保、被迫反擊,完全符合《刑法》中正當防衛的法定界定,自始至終不存在蓄意鬥毆、惡意傷人的違法行徑。”
周志遠的辯解有理有據、邏輯縝密、層層遞進,將衝突的起因、發展、轉折、核心關鍵與責任歸屬盡數道明,字字屬實、句句有據,毫無破綻可尋。
坐在另一側的牛飛見劉傳金的施壓被周志遠輕易化解,立刻開口插話、刻意攪局,試圖打亂周志遠的沉穩節奏。
他眼神陰鷙、語氣刁鑽,刻意混淆視聽、偷換概念:“你口口聲聲說對方持刀行兇、你是正當防衛?那我問你,作案兇器何在?既然對方當眾持刀傷人,為何警方抵達現場全面勘查後,始終沒有搜查到任何刀具?我看你就是空口無憑、肆意狡辯,純屬垂死掙扎、拒不認罪!”
他這一問,精準戳中了本案最致命的證據死局,也是對方精心佈局、刻意構陷的核心破綻。
事發之後,關鍵兇器早已被幕後之人於宏盛徹底銷燬、無痕抹除,憑空消失的物證,直接讓周志遠正當防衛的核心依據徹底滅失,陷入了百口莫辯的絕境。
周志遠眼底掠過一絲冷冽寒芒,心中通透澄澈,早已看穿對方的全盤算計,語氣淡然卻字字有力:“案發時,現場確確實實存在兇器,就是孫小果隨身攜帶的彈簧匕首,他當眾彈出刀刃、持刀撲殺我的全過程清晰可見。如今兇器不知所蹤,絕非從未存在,而是有人事後刻意銷燬物證、抹除作案痕跡,目的就是為了抹殺我正當防衛的關鍵事實,蓄意構陷我故意傷人、蓄意殺人。”
“一派胡言!”
丁明瑞驟然拍案而起,厚重的手掌狠狠砸在審訊桌面上,沉悶響亮的巨響在密閉的審訊室中轟然炸開,震得桌上的案卷紙筆劇烈震顫、簌簌作響。
他雙目圓睜、戾氣暴漲,厲聲呵斥周志遠說:“辦案講究證據、尊重事實,不是靠你的主觀臆測、憑空猜測、肆意杜撰!如今無兇器、無完整監控、無第三方有效佐證,僅憑你一人的片面之詞,憑什麼證明你的說法屬實?憑什麼認定你是正當防衛?”
他刻意選擇性失明,全然忽略三名證人被威逼利誘、現場監控莫名損壞、諸多疑點無從解釋的關鍵線索,單方面截斷所有對周志遠有利的可能性,更是不講情理地將全部舉證壓力,強行壓在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自由、完全沒有取證條件的周志遠身上,極盡不公。
厲聲施壓過後,丁明瑞收斂暴怒神色,放緩語速,語氣故作公允寬容,實則句句暗藏陷阱、步步挖坑,開啟了軟硬兼施的誘導套路:“周志遠,我給你最後一次坦白從寬的機會。你本身是國家公職人員、鄉黨委委員、副鄉長,熟讀政策法規,理應懂法守法。”
“這起案子,我們可以給你一次重新定性的機會。只要你主動承認,雙方只是因日常口角糾紛引發肢體衝突,你失手致人死亡,屬於過失犯罪、意外事件,主觀上沒有傷人惡意、並非蓄意作案。只要你認罪態度誠懇、主動配合交代問題,我們可以依法對你從輕量刑、寬大處理,最大限度保全你的公職身份和基本前程。”
“你若是冥頑不靈、死扛到底,拒不認罪、一味狡辯,執意對抗審訊、對抗組織。那等待你的,就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重罪定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步,終身揹負刑事案底、徹底開除公職、斷送畢生仕途,你的家人親友也會因你受到牽連、蒙受影響!孰輕孰重,利弊得失,你自己好好斟酌清楚!”
他這番話語,威逼與利誘交織、恐嚇與安撫並行,看似給出了寬大處理的出路,實則是徹頭徹尾的致命陷阱。
只要周志遠鬆口承認口角衝突、失手傷人,哪怕只是認定為過失犯罪,也會徹底坐實自己存在過錯、主動參與鬥毆的既定事實,直接推翻正當防衛的核心法定定性,從此被釘死在犯罪人員的名單上,一世清名盡毀,終身無法洗刷這樁冤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