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子多福:從港娛到世界之王》第261章 十二家報館馬上要沒命了(2)

作者:羿風·4天前

通篇只有三個東西:數字,蓋章,法條。

頭版大標題八個字。

“誰在造謠陳維正?”

底下一行小字:本報將用白紙黑字回答一切。

翻開第二版。

整版只登了一樣東西……恒生銀行貸款確認函原件影印件。

上面清清楚楚寫著:

“茲確認本行客戶陳維正先生,於1983年11月15日向本行申請商業物業按揭貸款,金額港幣一億二千萬元整。”

“首付款港幣三千萬元整,經本行核實,資金來源為正午傳媒有限公司營業收入所得,全部經由正午傳媒恒生銀行賬戶正常劃轉,無任何異常流水。”

“貸款申請經本行信貸審批委員會正式會議審議透過,審批編號HB-CL-1983-127。”

“特此確認。”

落款:恒生銀行中環總行信貸部。

蓋章,簽字,日期。

紅色的銀行公章印在報紙上,大的跟拳頭一樣。

這份確認函旁邊,編輯加了一段註釋。

不是評論,不是態度,是法律科普。

“根據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20條,銀行對客戶的貸款審批檔案負有保密義務。”

“任何未經客戶本人書面授權而獲取、傳播銀行客戶資訊的行為,均構成違法。”

“本報鄭重提醒:近日有媒體在報道中引用了本公司與恒生銀行之間的貸款細節資料。這些資料屬銀行與客戶間的保密資訊。”

“上述媒體如無法說明資訊來源的合法性,本公司保留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

翻到第三版。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摘要。

密麻麻的數字,佔了整整一個版面。

正午傳媒有限公司,1983年度利得稅申報明細。

唱片銷售收入:港幣XX萬。已繳利得稅:港幣XX萬。

演出經紀分成收入:港幣XX萬。已繳利得稅:港幣XXX萬。

廣告代理收入:港幣XXX萬。已繳利得稅:港幣XXX萬。

報刊發行收入:港幣XXX萬。已繳利得稅:港幣XXX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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