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重生了,誰還慣着惡毒妻子?》第329章 收到律師函,是平攤還是碰頭?(1)

作者:凈握乾坤·6小時前

那個男人從公文包裡拿出一個牛皮紙信封,信封正面上貼著列印的收件人資訊,右上角蓋著高德律師事務所的紅色公章。

陳墨接過信封,在簽收單上籤了名字。

那個男人收好籤收單,點了點頭:

“謝謝配合,再見。”

陳墨關上門,回到沙發上坐下。

把那個牛皮紙信封放在茶几上,點了一根菸,盯著信封看了幾秒。

信封上的紅色公章很醒目,高德律師事務所七個字。

他記得,那是高強原來上班的地方。

蘇綰特意挑了這個所,不知道是巧合還是故意?

陳墨掐滅煙,撕開封口,從裡面抽出幾頁紙。

最上面是一份律師函,下面附著一份傷情鑑定意見書的影印件和一份賠償清單,他先看律師函。

大概內容是:

“高德律師事務所接受蘇綰女士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就您及王娟娟、王嬌嬌、林夢瑤涉嫌故意傷害委託人一案,向您發出本函。”

“根據委託人陳述及江海市公安局青山路派出所的受案回執,2030年12月5日,您與王娟娟、王嬌嬌三人在流落荒島期間,對委託人實施了毆打,致使委託人受傷,經江海市第三人民醫院診斷及公安機關委託鑑定,委託人傷情為輕傷二級。

“具體傷情包括但不限於,嘴角撕裂傷、左腕關節韌帶損傷、關節活動受限、頸部軟組織挫傷、腰部及腿部多處挫傷及抓痕、全身多處抓傷。”

“根據江海市刑法第XXXXXX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根據江海市民法典第XXXXXX條、第XXXXXX之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根據江海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江海市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現委託人現向您提出如下賠償要求:

“1、醫療費:8650元(含診療費、檢查費、縫合費、藥品費等,附醫院票據)”

“2、誤工費:22500元(按江海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期暫定三個月)”

“3、護理費:12000元(按江海市護工市場標準,護理期暫定一個月)”

“4、營養費:6000元。”

“5、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

“6、交通費:2500 元。”

“7、後續治療費及康復費:15000元(以實際發生或經鑑定確定的金額為準)”

“以上各項合計:69650元。”

同時,委託人明確表示,如您及王娟娟、王嬌嬌、林夢瑤能夠積極賠償上述法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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