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喜歡無罪釋放,那我送他們進真法庭》第 6 章 法庭內(1)

作者:橘一酸·5小時前

第 6 章

法庭內,氣氛莊嚴肅穆。

由於是民事財產糾紛,沒有旁聽席,只有原被告雙方。

林端陽和宋微之坐在被告席上,連個助理都沒帶。

那種骨子裡的傲慢,溢於言表。

法官敲響法槌,宣佈開庭。

“原告林疏桐,陳述你的訴訟請求。”

我站起身,翻開面前的材料,聲音平穩,沒有一絲顫抖。

“我的訴求很簡單。要求被告林端陽、宋微之,返還非法侵佔的原告個人財產,共計五萬三千兩百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林端陽聽完,發出一聲極其輕微的嗤笑。

他慢條斯理地站起來,對著法官微微欠身。

“審判長,原告的指控純屬無稽之談。”

他從資料夾裡抽出一份檔案,遞給書記員。

“這是我們家庭內部簽訂的《未成年子女財產代管及統籌分配協議》。當時原告尚未成年,基於家庭利益最大化原則,我們作為監護人,有權對其名下的資金進行合理調配。”

宋微之在旁邊補充。

“這筆錢已經用於家庭長女的教育及生活支出。這完全符合法律關於監護人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的寬泛解釋。”

他們配合默契,用一堆華麗的法律術語,試圖將侵佔說成是合法的代管。

法官看向我:“原告,對此你有什麼要反駁的?”

我深吸一口氣,從包裡拿出第一張底牌。

“審判長,被告在撒謊。”

我遞交了一份帶有公證處紅印的影印件。

“這是我外婆在去世前,於公證處立下的遺囑。裡面明確寫明,該賬戶內的五萬元,是指定贈與我林疏桐個人的專用資金。”

我看著林端陽瞬間僵住的臉,繼續說道。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贈與人明確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屬於個人特有財產。監護人除非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請問被告,將我的錢拿去給姐姐買婚紗,這符合‘為了我的利益’這一法定前提嗎?”

法庭裡鴉雀無聲。

林端陽的臉色變了。

他顯然沒想到,我不僅懂法,還揹著他們找到了外婆當年的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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