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公職人員連自己天天使用的法律都搞錯版本,違法使用已明令廢止的版本長達4年之久,這業務水平,真是無語了。該當何罪啊。
七、齊思深上班時間按時接小孩放學。
2019年一段時間內,龍騰雲多次在下午時間就雲水鎮非法組織及雲水鎮文聯的事情去雲水縣民政局舉報、求助、彙報,每次到了下午四點左右的放學時間,齊思深就不耐煩的催促,因為他說,要準時去學校接小孩放學了。
評:這個不知道怎樣點評了……
八、齊思深對龍騰雲多次的書面舉報、求助、彙報只正式書面答覆了一次,其他均不予答覆,並且態度傲慢。
2019年雲水鎮出現非法組織以後,至2021年,龍騰雲向雲水縣民政局無數次的舉報、求助、彙報,雲水縣民政局僅只正式書面答覆了一次,其他以“不關我的事”、“你自己去解決”、“你找其他部門”均不予理睬、不予答覆。特別是雲水非法組織被取締後繼續大量開展非法活動,龍騰雲多次實名舉報,齊思深均不受理,均不予答覆,甚至嫌龍騰雲煩人,將龍騰雲的微信拉黑,及將龍騰雲踢出社會組織工作群。
評:當官不為民做主,要龍騰雲自己去解決,難道要龍騰雲組織會員去和甄道德的非法組織產生群體衝突事件嗎?難道雲水縣民政局一班幹部都是花盆擺設嗎?
八、齊思深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認識模糊,對自己職責認識不清。
龍騰雲在與齊思深多次接觸中,發現齊思深對天天使用的法規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等並不熟悉,不僅長時間在使用舊版條例,而且對其中條文理解模糊,解釋不清楚。例如一:對非法組織的定義認識模糊,甚至認為甄道德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卻擔任主席的雲水鎮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不是非法組織。例如二:對履職保護合法組織權益和自己的法定職責認識不夠,稱“這是你們自己的事情,你自己去解決”、“我們只是股級單位,局裡也只是正科單位,職別太小,管不了”。等等。
評:無語。
九、齊思深起草並正式下發了四個違法和涉嫌犯罪的檔案。
從2019年到2021年,齊思深對龍騰雲及雲水鎮文聯正式下發的四個檔案(證據2)都是違法和涉嫌犯罪的檔案。其中有的是齊思深自己做主下發的,有的是上報給縣民政局、局領導把關審查不嚴下發的。
評:這四個檔案,非常不規範,體現了隨意性,更體現了違法性、濫用職權,其中有個檔案齊思深在上交證據給縣行政複議機關時故意進行了塗改,另有一個檔案齊思深甚至乾脆虛構情節矢口否認,反誣對方。這個。。。可以說是濫用職權無止境,
十、齊思深在雲水鎮文聯事件中不作為、亂作為,涉嫌擔任雲水鎮非法組織保護傘。
雲水鎮非法組織出現後,齊思深責任意識淡薄,面對申請人云水鎮文聯從2019年至今無數次的實名舉報、求助、彙報、呼籲,拒不受理答覆,有法不依、不履行法定職責,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甚至對非法組織默許、縱容、包庇,導致真假“雲水鎮文聯”之爭持續兩年多,使雲水縣造成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申請人云水鎮文聯遭受災難性的打擊不能變更法定代表人和參加年檢,其後又不正視問題、解決問題,對真假“雲水鎮文聯”採取擱置爭議、逃避責任、一撤了之的行政亂作為行為。
評:齊思深嚴重不作為、亂作為,涉嫌擔任雲水鎮非法組織保護傘。
十一、齊思深和縣民政局在處理雲水鎮文聯事件中,違法和涉嫌犯罪行為,罄竹難書,歸納一下竟違反了20多條法律條款。
齊思深和縣民政局在處理雲水鎮文聯事件中,嚴重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達20多條款(證據3)。
以上舉報,請予以調查,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雲水縣雲水鎮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法定代表人:龍騰雲(簽名)
2021年9月
宣告:
關於齊思深同志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的舉報信的遞交時間和遞交單位
一、三天內草稿上交給雲水縣民政局辦公室。
二、七天內日正式稿上交給雲水縣民政局黨組。
三、十天內正式稿同時上交雲水縣紀監委、雲水縣委組織部、雲水縣人民政府,並在網上釋出、在國內主流媒體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