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韓尚武投案自首之後,我就思考過這個問題。
也就是韓尚武的電梯公司,簽約的那些和悅集團的門店維保業務,肯定是要換維保公司的事。
既然更換維保公司是已經能夠確定的事情,我所需要思考的事也就比較簡單了。
無非就是兩點,一是什麼時候更換電梯維保公司!
我會考慮這一點,自然是因為韓尚武雖然進去了,但他的電梯維保公司還在正常運轉,跟和悅集團的門店簽訂的維保合同,自然也是可以正常履行的。
如果只是這麼看,此時更換電梯維保公司,屬於是和悅集團違約,我完全沒有必要現在就思考這一點,而是等到一些門店的維保合同快到期再思考更合適一些。
但據我所知,和悅集團的合同都是有著一些可以單方面解約的條款的,其中就包括了對方出現問題這類的條款。
韓尚武籤的合同應該也有這樣的條款。
安平店之前電梯維保合同到期,雖然中間有些波折,但最終還是跟李苑的正大電梯公司簽約的,我是看過合同的,其中就有這種條款規定。
不出意外的話,和悅集團跟韓尚武簽約的那些門店,是可以根據合同單方面跟韓尚武的電梯公司解約的。
當然,這種解約也不見得會很愉快。
畢竟,單方面解約這種事,都是一方通知另外一方,被通知解約的一方,不見得會同意解約的事。
不同意的情況下就會走司法程式,也就是會去起訴之類的。
可話說回來,如果是和悅集團遇到這樣的事情,即便是不同意被另外一方單方面解約,也會進行研判,也就是會讓法務部門去研究合同,起訴的話勝訴有多大之類的。
毫無疑問,假如勝訴的機率不大,那和悅集團遇到被單方面解約的事情,就不會去起訴。
反之,和悅集團遇到這種事,肯定是會起訴的。
韓尚武的電梯公司並沒有單獨的法務部門,也不知道有沒有委託某家律所常年做他們公司的法律顧問,情況也就不太好說了。
韓尚武的電梯公司沒有單獨的法務部門,原因自然是公司規模小,用不到專門的法務部門。
實際上,很多小規模的公司都是沒有專門的法務部門的。
不過,有的公司會選擇找一家律所,常年做自己公司的法律顧問,有些則不會。
找律所做自己公司常年的法律顧問,是需要給錢的,這年頭都是花錢買服務,律所和律師其實也是服務業,服務於自己的委託人。
如果韓尚武的電梯公司有常年的法律顧問還好,畢竟是拿了顧問費的,會認真研判起訴勝訴機率,並且如實告知。
但如果韓尚武這邊是沒有常年的法律顧問,那就不見得會是什麼情況了,最壞的結果就是明明沒有勝訴的希望,還被鼓動著去打官司。
說到這裡就有些扯遠了,話說回來,總之一句話,韓尚武的電梯公司肯定是沒法再籤和悅集團的維保合同了,甚至有極大可能要提前解約。
這一點,我得跟鄭河詳細聊過才能確定下來。
另外我所考慮的第二點,就是韓尚武的電梯公司退出和悅集團的維保體系,這些門店是都交給正大,還是按照門店數量分幾家電梯公司簽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