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家翻遍所有手稿和硬碟。
原始檔的時間戳能證明創作在前,但證明不了簽約那天我面前擺的是什麼。
第二天,方茴陪我去了當年的中介門店。
門店早換了招牌,中介小哥離職三年,電話成了空號。
對方算準了這一點。
這天夜裡,我忽然想到一個遺漏的細節。
我有個習慣。
所有經手簽字的檔案,簽完我都會拍照存檔。
一開始是因為租房被中介坑過,押金兩千,至今沒要回來。
後來成了本能。
我立刻翻出舊手機,充電,開機,手都是抖的。
相簿同步的是加密雲盤,賬號密碼我試到第三次才對。
前兩次輸錯的時候,我腦子裡一片空白。
第三次,我輸入媽媽的生日。
開了。
雲盤裡,按年份分了十個資料夾。
我點開三年前的,篩選到四月,一份一份翻過去。
然後,我看見,四月十六號,二十一點零四分,連續九張照片。
我籤的每一頁檔案,都在裡面。
購房意向書、貸款授權、物業交割單......
從頭到尾,沒有那份著作權歸屬確認書。
簽署內容共九頁,每一頁右下角還有中介蓋的騎縫章。
九頁,就是全部。
我立刻撥通方茴的電話。
她聽完,沉默了三秒。
“子衿。”她說,“明天申請恢復開庭。但是有一點你要想清楚。這份證據一亮,宋遠翥就不只是輸官司了。偽造證據,是要坐牢的。”
我沒有第一時間回答。
方茴一直在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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