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逼我離婚時,不知我手握三十億》第77章 棄子的掙扎(1)

作者:十二君君·4小時前

法院商事庭的小審判室先開了一場程式聽證。

沈南枝到的時候,季常正在被告席整理材料,黑色公文包開著,最上面放著三份反訴狀的受理回執。

顧世安也己經到了,沈南枝進門到落座,他都沒有抬頭,不知道在想些什麼。

鄭啟明面前放著兩份新提交的動議,一份寫著管轄權異議,一份寫著補充證據申請。

審判長翻過材料,抬頭看向鄭啟明:“申請人陳述”。

鄭啟明起身,把第一份動議遞交給書記員:“審判長,反訴請求涉及明達建材、恆策物流、世安地產等多方交易事實,己經超出本案原告金茂集團訴南枝資本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審理範圍,申請依法審查管轄問題,並給予申請人補充提交相關證據的期限”。

他這個話說得,顯然來之前做過準備。

沈南枝看著那份動議封面,紙張很新,列印時間就在昨晚。

審判長看向季常:“被申請方意見?”

季常起身,拿了一頁提綱。

“第一,管轄權異議應在答辯期間提出,鄭律師所稱關聯方介入己在上次庭前會議完成確認,現在提出,超過法定期限。”

鄭啟明的手指在桌面上停住。

季常翻到第二行:“第二,補充證據申請未列明具體證據名稱、來源和證明目的,只寫需要補充核查,不符合程式要求。”

審判長低頭看那份補充證據申請。

季常把提綱合上:“第三,本案反訴請求與本訴基於同一供應鏈交易、同一行業協會函件、同一補證材料,事實關聯明確,請法院駁回拖延性動議,繼續推進審理。”

三句話說完,他坐下。

鄭啟明起身還想補充,審判長抬手示意他先坐。

審判長合上材料:“經審查,申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己超過法定期限,補充證據申請未列明證據清單和證明目的,本庭不予准許。”

顧世安的手指在手機背面敲了一下。

鄭啟明:“申請人保留後續依法主張權利的意見”。

季常沒有再開口。

沈南枝寫了兩個字:失效。

審判長宣佈程式事項處理完畢,下一次開庭時間另行通知,書記員起身收卷宗,大家陸續往外走。

法院走廊裡,顧世安走在前面,鄭啟明追上他,壓低了話:“顧總,這個動議本來就是爭取時間,法院駁回也在預案裡”。

顧世安停在電梯口,按鍵亮起後才開口:“知道了”。

他的手機在掌心震起來,螢幕朝外亮了一下,劉亦可三個字跳出來,下面掛著三條未讀訊息。

“我們談談”。

“你再不回我,我就去公司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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