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歸還我被以代管名義吞走的比賽獎金及打工所得共計五萬八千元。
二、歸還弟弟被以代管名義吞走的打工所得及壓歲錢共計十一萬元。
三、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五萬元,我和弟弟各兩萬五。
四、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我拿著協議,看了很久。
弟弟湊過來:“姐,籤嗎?”
“你覺得呢?”
他想了想:“錢是夠了。但是......”
“但是什麼?”
“但是我不甘心。”他說,“他們騙了我們倆這麼多年,就賠這麼點錢?”
我笑了。
“那就別籤。”
“不籤?”
“不籤。”我把協議推回去,“我們接著談。”
我把協議拍照,發給我爸。
附了一句話:
【五十萬。我和樂樂的。三天內到賬,協議生效。否則材料送稅務局和勞動監察大隊。】
他秒回。
【你瘋了?五十萬?】
【沒瘋。你算算稅務局會罰你多少,你給自己發的那八萬月薪交沒交稅。】
【林暖暖,我是你爸!】
【我知道。所以你還有三天時間,把欠我們倆的一起還了。】
他沒再回。
第二天中午,我媽打來電話。
“暖暖,求你了。”她聲音在抖,“五十萬太多了,家裡拿不出來。”
“拿不出來?”我翻了翻銀行流水截圖,“爸上個月剛給自己轉了二十萬,備註“投資款”。你們拿不出來?”
電話那頭沉默。
“你爸說......他說那是公司的錢,不能動。”
“那就動公司的錢。”我說,“反正你們也不是第一次做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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