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23章
他點出了問題普遍性,將個案上升到了社會現象。
“我朝《貞觀律》及前代律法,對借貸利息雖有‘過本’、‘回利為本’等限制,然規定仍顯寬泛,對‘高利’界定模糊,對最短還款期限更無明文約束。以致奸人可鑽律法空子,以‘自願借貸’為名,行‘盤剝奪產’之實。百姓一旦陷入,便如墜泥潭,難以自拔,終至家破人亡。”
李泰的聲音清晰有力,帶著一種沉痛與思慮:“故此,臣斗膽進言,可否藉此案塵埃落定之機,由朝廷明發詔令,或於《貞觀律》戶婚律中增補細則,對民間借貸之利息,設定一個明確、合理且不容逾越的上限?例如,月息不得超過幾分幾釐,年息不得超過幾何。凡超出此法定上限之利息,借貸人可不予承認,官府亦不予支援。欠款只還本金及法定利息即可。”
他提出了具體解決方案的核心——設定法定利率上限,超出部分無效。
“同時,”他繼續補充,思路越發清晰,“應根據借貸金額多寡,規定不同的最短還款期限。例如,小額急貸,期限可短;但凡涉及田宅、店鋪等重大產業抵押之大額借貸,必須給予足夠的、合理的還款週期,如半年、一年乃至更長,嚴禁以短期高利榨取抵押物。此舉,可在律法上斷絕‘丁子琰’之流設局奪產的最大利器!”
“再者,”李泰目光掃過在場的幾位宰相和刑部官員,語氣懇切,“此法定利率及期限,當由戶部、刑部、大理寺共議,參詳各地民生、物價,定出一個既保護百姓不受盤剝,又不至於窒息民間正常資金週轉的合理數額。並明詔天下,廣為宣諭,使販夫走卒亦知其權利所在。如此,方可正本清源,使此類悲劇,最大程度得以避免。”
第二條建議說完,殿內比方才更加安靜,但氣氛已然不同。
許多大臣,尤其是房玄齡、魏徵等人,眼中已露出深思之色。
李泰這條建議,不再是針對個案,而是指向了產生“通財賭坊”的土壤——不健全的借貸規則。
這已是從“懲治”上升到了“預防”和“立法”的層面。
他不僅指出了問題,還提出了相對具體且具有操作性的立法方向,甚至考慮了執行細節。
這份見識與務實,超出了許多人對這位“逍遙親王”的固有印象。
李世民凝視著階下侃侃而談的李泰,深邃的眼眸中光芒微閃。
他未立刻表態,而是將目光轉向了文官班列:“喬松、玄成、輔機,爾等以為,魏王這兩條建議如何?”
房玄齡沉吟道:“陛下,魏王殿下第一條建議,老臣以為,可酌情考量。蘇亶之罪,流刑已足抵其辜。流放之地略作調整,於法理無悖,於仁政有益,或可允准。至於第二條......”
他頓了頓,看向李泰的目光帶上了明顯的讚許:“殿下目光如炬,直指要害。民間高利借貸之弊,確為痼疾,前朝亦有,於今為烈。借本案之機,完善律法,設定利率上限,規範還款期限,實乃固本安民、防患未然之良策。老臣附議,可著戶部、刑部、大理寺並御史臺,詳加議定條規,再呈陛下聖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