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審判長和審判員入庭,庭審開始。
蕭讓穿著黑色的律師袍,胸口別一枚徽章。
他神色冷峻嚴肅,接過呂喬遞來的材料,稍稍調整麥克風。
“‘張開血盆大口,吸乾旗下小藝人,扒皮、拆骨、敲骨吸髓、骨頭渣都不剩’——就是這句內容虛假、人身侮辱性極強的貶損性言論,造成了社會公眾對原告的誤解,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請求法庭判決被告對原告進行公開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兩百萬元,本案的代理費三百萬元,以及名譽損害損失費五百萬元。以上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一千萬元。”
寧稚大駭。
一個學生哪有這麼多錢啊?
即便案子贏了,這個訴求也得不到法庭的支援。
身邊的學生小聲說著:“夏新寧是不是瘋了?小洛哪有那麼多錢賠她?”
“明星眼裡,小錢都不算錢,一開口就是幾百萬幾千萬的。”
寧稚看向被告席的小洛。
他神色鬆弛,似乎並未被天價賠償金嚇到。
他把麥克風拉到跟前,說:“我承認這條評論是我發的,但我對原告的訴求全部不認可。”
說完看向法官。
法官點點頭:“被告請繼續。”
“第一,這條評論並沒有明確的指向性,沒有任何主語,並不能讓社會大眾聯想到原告,所以不構成侵權。
第二,夏新寧作為公眾人物,負有容忍義務,這句話並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第三,侵權責任必須以存在侵害結果為條件,不能以被侵權人的認知為判斷依據。雖然我釋出的評論有1000多的點贊,但原告方並無實際證據證明這條評論給原告造成了任何的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
第四,本人釋出的那條評論早已經刪除,沒有再對原告產生任何影響。”
層層遞進,有理有據。
法官看向原告席:“原告代理人還有補充嗎?”
蕭讓接過呂喬遞來的資料:“針對被告提出的第三點——請審判長和審判員看五號證據。
在被告發布了那條超過千讚的貶損性言論後,原告曾代言的一款洋酒產品,以原告形象不再適合擔任代言人為由,拒絕與原告續簽代言,令原告損失了千萬餘元的代言費。
以上可證明這條評論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請問原告代理人所說的洋酒產品,是臻恬洋酒嗎?”
蕭讓:“是的。”
被告:“這裡申請提交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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