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法則》第648章 公訴人(1)

作者:霏傾·2025-01-23

第648章

公訴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李文康:“是警察來我家把我帶走的。”

公訴人:“合議庭,我沒有其他問題了。”

審判長:“辯護人還有其他問題嗎?”

劉天海:“回審判長,沒有了。”

審判長:“下面進行舉證質證。首先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向本院提供證據。”

公訴人:“我方掌握本案被告人李文康犯有綁架罪、強姦罪、走私毒品罪事實,有以下幾點證據:

一、我方從行車記錄儀的監控影像、第二案發現場車庫監控調取到的影像內容發現,被告人抱著被害人離開第一案發現場,去到第二案發現場,被害人始終雙眼緊閉、呈現失去意識的狀態。

二、警方在第二案發現場發現床柱四副模擬手銬、門窗加鎖。

三、人證王勁龍證言證詞證明,被害人曾於案發之前五個月,以高於原價五十倍的價格,委託其從境外網站走私具有麻醉喚情作用的毒品。

四、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處女膜破裂、陰道撕裂嚴重,且提取到的DNA與被告人吻合,符合被強姦的表現。

五、被告人原名郝星宇,曾於十年前,在邯鄲強姦被害人未遂,並因此入獄七年,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不可能主動提出與之發生性關係。

六、我方從被害人及被告人雙方手機中收集了資料,二人從未加過好友,沒有任何往來,也從未透過電話,與陌生人無異,被害人不可能主動提出與被告人單獨外出並且發生性關係。

以上證據,與被告人李文康的犯罪事實有著重大聯絡。”

審判長看向辯護席:“證據一,監控錄影是否需要當庭播放?”

李文康:“不需要。”

審判長:“法警將證據向被告和辯護人展示。”

李文康和劉天海都表示不用看。

審判長:“被告人、辯護人對以上證據是否有異議?”

劉天海:“有。”

審判長:“請辯護人進行說明。”

劉天海:“我方申請傳喚本案第一位證人王勁龍出庭作證。”

審判長:“同意。”

王勁龍進入證人席。

此人與李文康年齡相仿,頭髮染了兩三種顏色,鼻翼和唇角都有孔,雖然釘子特地取下來,還裝模作樣地穿了西裝,但看得出混混味。

他作證完畢,劉天海進行詢問:“你和本案的被告人是什麼關係?”

王勁龍:“我們是初中同學,以前經常一起玩,後來星宇出獄後去了北京,就來往得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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