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法則》第869章 公訴人申請證人一出庭作證(1)

作者:霏傾·2025-01-23

第869章

公訴人申請證人一齣庭作證。

這是那天晚上和邱月月一起在包廂陪酒的陪酒女。

證人被庭警帶上法庭,在證人席入座。

公訴人:“證人,請你向法庭介紹你自己。”

證人:“我叫萬春葉,是霄雲壹號的女招待。”

公訴人:“今年9月30日晚上,你在哪裡?做什麼事情?”

證人:“9月30日晚上,我和詩詩、月月一起去8608陪客人。他們一共有三個人,在談生意,大概喝了一個多小時吧,月月的客人好像是喝多了,把手放到月月的胸上和裙子裡,月月一直躲。”

公訴人:“客人把手放到月月的胸上和裙子裡,那個客人現在有在法庭上嗎?”

“有。”證人手指蕭讓,“就是他!”

公訴人:“請繼續。”

證人:“客人一直喝到十點左右,他們走了後,我發現月月也不見了,我覺得她是被客人約走了。從那之後,我沒再見過她。”

公訴人:“我方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辯護人,有沒有問題需要提問證人?”

程儒言看向證人:“證人,你說你看到案發當晚,被告人把手放到被害人的胸上和裙子裡,請問是幾次?”

證人:“......好幾次了,具體不記得。”

程儒言:“被害人有表現出抗拒嗎?”

證人:“有啊。月月一直躲。我們只是陪酒,並不想讓客人碰我們的身體。”

程儒言:“我可不可以理解為——若非工作需要,否則你們並不喜歡和客人接觸?”

證人:“可以。”

程儒言:“那你認為,在什麼情況下,你們才會私自出臺,甚至上了客人的車,和客人孤男寡女同處一個空間?”

公訴人:“反對!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

程儒言:“證人說了,她看到被告人摸被害人,被害人一直躲。在她看來,被害人是十分反感被告人這種行為的。但事實是——被害人在應酬結束後,主動上了被告人的車!很明顯,證人對被害人的反應的解讀,有偏差。”

審判長:“反對無效。證人請回答。”

證人支支吾吾:“那肯定是客人給的錢夠多,為了掙錢,不得不去。”

程儒言:“你的意思——如果客人給的酬勞夠,讓你們不得不和客人發生性關係,你們也不會拒絕?”

公訴人:“反對!辯護人引導證人作證!”

審判長:“反對有效。請辯護人注意詢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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