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6章
“法官大人,各位陪審團,一宗謀殺的案件的殺人動機有著成千上萬的理由,我見過很多,其中因為政法謀殺的案件則是少之又少,我不是很明白,為什麼控方要以政法立場作為殺人動機進行陳述呢?
每個人都有自由的政法傾向,哪管你是向左還是向右,向東還是向西,支援種族隔離還是反對種族隔離。這些只不過是一種形式形態的特定標籤,只能表明你對某種政法制度有著狂熱的追求,但是這種追求是否可以成為一種殺人動機呢?
我相信你們心裡一定會有一個很明確的答案。控方指證我當事人的殺人動機根本就是無稽之談。仇視黑人就一定會憎恨死者?
我可以很肯定地說一句,這個世界有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有種族歧視,難道說他們都有殺人動機?死者為黑人爭取了平等的地位,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無疑是英雄,因為黑人就不再是底層人士,他們有自己的自由選擇,有著平等的權利。
但是我們就可以百分百肯定,所有的黑人都願意爭取平等的權利?會不會是有一部分人不思進取,甘願做社會底層而跑去......
當然,這裡是法庭,我們不可以作太多不太理想的主觀猜測。那麼我們可以來梳理所謂的殺人證據。控方指證我當事人槍殺死者的證據在哪裡?
一位聯邦警察親眼目睹兇手離開現場,他全程保持著追捕的力度,可是中間發生多次的衝撞,我們不能肯定他與兇手的視線究竟有沒有離開過,在中間這段時間有沒有其他人混了進來呢?沒有人知道。
直到警察們追到了廢棄的倉庫,使用縱火的方式逼所謂的兇手跑出來。這種愚蠢的方法簡直了,我們看到了什麼?
我們看到了驚人的傷亡報告以及一位幸運的逃生者,但是很不幸的是,這位可憐的逃生者竟然被當成了兇手,還被抓了回來。
通常這種型別的案件如果處於證據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是很難落案起訴,可是我們最終還是站在了法庭上,為什麼?
不就是因為死的那個人是林肯律師,我們犧牲了一個英雄,所以才會特殊處理嘛。控方具備了那些準確無誤的證據?
目擊證人,可是我們都知道證人根本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被告的臉龐,接觸最久的就是他的背面,這位證人甚至沒有親眼目睹我當事人開槍殺害死者,況且當日的歌劇院有著其他的出口,事情的可能性可就不止一個了。
殺人動機就更加是荒謬絕倫,傾向於南方聯盟的人不代表具有殺害林肯的殺人動機。至於控方一直提及被炸死的證人,雖然沒有出庭作證,可是我們也無從得知究竟這位證人得知了哪些資訊。
綜上所述,這宗案件存在太多的疑點,我們無法一一解釋,但可以肯定的是,我當事人曾經患過精神病,無法按照正常的邏輯去完成一個如此複雜,經過周詳部署的殺人計劃,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我懇請陪審團判我的當事人謀殺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