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宋》第1262章 你是用哪個部位打的她(1)

作者:沐軼·2025-05-20

第1262章

“你是用哪個部位打的她?”

“是用凳子的表面,我把凳子拿起來,凳腿翻轉向上,用手抓住了其中的一條腿,朝她腦袋狠狠砸了一下。”

卓然指了指簽押房中的一條獨凳,說道:“是這種凳子嗎?”

“是的,就是這種凳子”

“你能肯定嗎?”

朱小吏點點頭說:“能肯定,雖然喝了點酒,但是還不是很醉。”

“那你再回憶一下,你打她的時候,她是正面對著你的嗎?”

“是的,是正面對著我的,我們倆正在廝打。”

卓然點點頭,吩咐把朱小吏帶回大牢看押。

雲燕一直在旁,聽卓然反覆問這個問題,她覺得有些奇怪,便問道:“你為何反覆問這個問題,難道其中有什麼蹊蹺嗎?”

卓然說道:“是有些蹊蹺,罪犯所說的致傷物和致傷的方位跟屍格上記載的不一樣。”

卓然攤開卷宗,指了指上面的屍格和畫的示意圖,說道:“屍格上顯示,死者頭部有一道線性骨折,是從耳朵朝頭頂延伸的。如果是這樣的話,他使用的應該不是凳子的平面打擊,因為這種平面擊打在腦袋上只會造成類圓形的凹陷性骨折,一般不可能形成這種線性骨折。另外,致傷的部位也不一樣,他說跟對方面對面,用右手抓著板凳打在對方頭頂上,但是骨折的區域卻在左側。如果他記錯了,應該是凳子的腿,那他也應該是在死者的左側擊打,或者死者扭頭過去才能打到左側。”

雲燕想了想說:“興許當時他打過去的時候,死者的確扭頭準備躲避,結果便剛好打在左側呢。”

“有這種可能,但是剛才你也聽到了,罪犯一直堅持死者與他面對面,並沒有扭頭。當然我們可以認為是他記憶發生了錯誤,但是骨折的型別這是一個大問題。”

雲燕又說道:“那會不會是他記錯了,實際上他拿的是凳子腿擊打對方的呢?”

卓然搖搖頭,說:“不能用假設。”

“為什麼?”

“因為我們現在在證明他犯罪。”卓然沉聲說道,“用推測去證明犯罪非常危險。我們用假設去證明一個人犯罪,那就基於有罪推定,認為他有罪才去蒐集證據,甚至使用假設去證明他犯罪。這樣絕對不行,很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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