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春秋決獄?這倒是個古老相傳的典故,大多數人十分好奇。
尤其是讀書人,春秋決獄聽得極多,卻是難得一見,此時莫不精神大振。
這倒是個辦法,現在既然不是毆打勳貴之後,方唐鏡這事的性質最多就是打架鬥毆。
構不成犯罪,只是事關道德風氣而已。
此時真相不明,以這等小事革去一名廩膳生員的功名,實在有點勉強。
所以方唐鏡這個要求實在是相當的合情合理。
所謂“春秋決獄”就是拋開國家律法,以經義決斷案情。
此法乃是從漢武帝時著名的大儒董仲舒首先提倡,並一直流傳到後世的。
一開始名為“引經決獄”,就是以儒家經典為判罰的依據來斷獄。
據《後漢書》所記載,“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大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
當然,朝代更迭,律法逐漸完善,已經很少還有人再用“春秋決獄”來斷案了。
但方唐鏡的案子不同於普通民事案,倒是十分適用於“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決的並非人的行為,而是一個人的心!
即所謂的“論心定罪原則”。
“論心定罪原則”乃是儒家提倡的,以行為人的心理動機的善惡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既然審的是人心,那麼有沒有原告其實並不重要。
所以“春秋決獄”對於事關道德標準的事,也就是“父為子綱,君為臣綱,夫為妻綱,以及仁、義、禮、智、信這些三綱五常。”最是適用。
大儒桓寬在《鹽鐵論.刑德》中說過:
“故《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
方唐鏡此時的案子用“春秋決獄”來審理,再合適不過。
然而事情豈能如方唐鏡所願,李大宗師是絕對不會被方唐鏡牽著鼻子走的。
一拂袖,李大宗師道:“國有明法,何須循例,此事休要再提!”
用什麼方法審理案子,當然是人家當官的說了算,你算哪根蔥!
“方唐鏡,若是你拿不出新的證據,那麼此間之事便暫且押後,待尋到原告再還你清白!”
李大宗師說完,已是作勢要退堂了,在這個地方,他是一個眨眼都不想多呆。
他要離開這鬼地方。
回到熟悉的公堂,熟悉的官衙,熟悉的模式,拿捏一個小小的方唐鏡如同碾死一隻螻蟻。
“大人,學生還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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