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目前有個問題,那就是我國和當地還沒有簽訂引渡條約。
?引渡條約是國家之間商量好互相移交罪犯的協議,我國跟50多個國家簽了這類條約,其中 40 個己經生效,但跟美、加等主要西方國家還沒簽成?。這種條約能讓外逃的貪官或罪犯沒地方躲,一旦簽了約,對方國家原則上就得配合抓人並送回來,不過實際操作裡還得看具體案情和兩邊法律怎麼規定 。??
如果沒有簽訂此類條約,想要引渡嫌犯回國,難度就更大一些。
張俊打電話和林馨說了此事。
林馨道:“只要能找到人,那就有辦法把他帶回來。此人犯的是詐騙罪,這種罪,不管在任何一個國家地,都算得上重罪,每個國家都承認有這種罪行。”
國家之間的引渡,有一個雙重犯罪原則,就是這個人在原來的國家犯了罪行,這個罪行,在對方國家也得算是犯罪,才能引渡,要是那邊法律覺得這事兒不違法,那就沒法引渡。
在本案中,嫌犯所犯之事是詐騙罪,那邊的國家也承認這是重罪。
所以,要進行引渡的話,還是有可能的。
林馨還提醒張俊:“以我們辦案的經驗,嫌犯出逃時間尚短,他的資金應該還沒有全部轉移到國外,你們抓緊時間,看看能不能找到他在國內的其他資產和資金。”
張俊道:“我也是這麼想的,所以一首在進行調查。”
林馨道:“等東海省上報以後,我再動用關係,儘快和那邊進行談判,將嫌犯引渡回來。”
張俊說了聲好的。
因為涉案金額巨大,受害群眾比較多,東海省裡也十分重視和關注此案,在拿到海江市提供的案卷後,便即向部委報告,同時請求由國家出面,將嫌犯引渡回來。
林馨沒有食言,和父母談到了此事,希望他們相助一臂之力。
林國邦夫婦自然不會推辭,一口應承下來。
國家出手,和嫌犯所在國家進行商談。
我國的國力正值強盛時代,在國際上的威望與日俱增,和很多國家都有經濟合作。
那個國家雖然沒有和我們簽訂引渡合約,但在進出口貿易上,和我國有深入的交流。
對無良開發商那種無關痛癢的小人物,對方當然願意同意引渡,一來沒必要因為一個小人物而傷了和大國之間的和氣,二來還可以趁機提升和我國之間的友好關係。
那個無良開發商,做夢都想不到,逃到國外沒多久,就被抓住引渡回國了!
與此同時,這個開發商在國內還沒來得及轉移的財產,全部被查封。
他轉移到了海外的資產和金錢,也被查封,該拍賣的拍賣,該清算的清算。
追討回來的資金,以百分比例,返還給受害人。
因為有部分資金己經被罪犯揮霍,因此每個受害人得到的返回資金,約等於九成左右,還是損失了一成的資金。
不過,比起全部損失,能拿回九成資金,己經是了不起的意外驚喜。
受害群眾自發的出錢,打造了兩塊牌匾,送到駱知秋和張俊的辦公室。
駱知秋辦公室掛的是:“情繫百姓。”
張俊辦公室掛的是:“心繫群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