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卷看著卷宗中的嫌疑人資訊,皺眉說道:“這孟湛還是受害者的老……老師?”
原本在學校裡充當監護人的老師,卻對學生做出了這麼齷齪的事情。
老師侵犯學生的案子,以前他只在社會新聞中看到過。
大多是男老師侵犯女學生,當然也存在女老師利用職務便利來矇騙男學生的。
每次看見,都氣的恨不得把這些老師掛起來抽一頓,毫無師德,德不配位。
他不由得低聲感慨:“這種人渣,當初為什麼要放走?”
如果不放走,也就不會畏罪潛逃了,他或許就會付出應有的代價。
陸執指了指卷宗說道:“上面寫了,6月30日發生的案子,7月5日才去報案。”
“這都過去快一週了,喬思甜才去報警。”
“就算真是被侵犯了,這段時間,她身體上的痕跡估計都已經毀滅殆盡了,根本提取不到有價值的線索。”
“只有被撕破的衣物,並不能直接證明到底是不是孟湛強間了她。”
沒有證據,警方自然沒有權利扣住人不放。
在龍國,關於強間罪的定罪標準根據年齡有所不同。
如果受害者是不滿14歲的幼女,通常採取的是接觸說。
14歲以上的女性,則是採取×入說。
像這個案子裡喬思甜的情況,她報案時是初三畢業的暑假,已經年滿十四周歲。
這種情況顯然不適用於接觸說,必須有更有利的證據才能定孟湛的罪。
另外,就算是她與他人發生關係,也有自願和強迫的區別。
當然,孟湛身為老師這種特殊身份,就算是喬思甜自願,他也是強間沒跑了。
問題在於,怎麼證明孟湛侵犯了喬思甜的身體。
從案發到報案之間間隔的時間太久了。
什麼傷痕啊,生物痕跡啊,這些早就隨著時間消散。
如果孟湛不肯認罪,僅僅憑藉被撕扯的衣物和內褲,警方暫時也拿他沒辦法。
當然,已經做出這種事來了,指望他主動認罪是不可能的。
警方只能先把孟湛放回去,大體上限制他外出,隨時配合調查。
而後有兩名目擊證人作證,這才推動了案件的調查進度,基本上把案情坐實了。
只是沒想到,就放回去的這段時間裡,孟湛竟然逃了。
陸執反覆看著案卷:“案發時間是2000年嗎?”
”。中二驗實是就然竟,點地發案且而“
。來眉起皺齊齊得由不,靈偵刑的人有所了亮點是像間瞬,點地和點間時的耳
”。的亡死右左年0002是也,骨骸名無那上場天幾前“:聲心的家大了出說劉小
?嗎合巧是會這
。份的骨那上場了道知乎似們他是但,目眉的手兇到找沒還子案的虎張
”。了死經已就候時的年0002在湛孟果如“:道說面介執陸
”。年52了逃的跡匿聲銷能他麼什為,了通的釋解能就那“
”。來出找訊資人個的湛孟把,快“:員技揮指義鄭
”!是“
”。害殺人被前年52在湛孟果如“:道析分義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