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有云: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
這項律令極大的約束了斷案官吏的權力,防止他們仗著權力濫用私刑、屈打成招。
這也極大減少了冤假錯案的比例,還百姓們一個朗朗青天。”
第二天上午任小天坐在院子沙發上聽著狄仁傑在房間裡講法條,他不時還點點頭。
《永徽律疏》不愧是華夏古代完成度最高的封建法典,其中很多內容和現代法律都有相通之處。
就拿狄仁傑現在講的這條來說,大致上就相當於華夏現代刑法體系裡的罪刑法定原則。
也就是說百姓只有觸犯了律法上規定的罪名才能稱之為犯罪,否則就按無罪處理。
而且唐代相較於現代而言,對執法者的要求更為嚴格。
畢竟用竹板、木板打屁股也是挺疼的,更何況他們作為官吏被打了板子更丟面子。
所以在唐初到唐中期這一段時間裡冤假錯案相較於其他時期還是很少的。
嗯...武則天任用酷吏排除異己屈打成招這種事自然是不能算在其中。
劉盈舉手提問道:“先生,那如果百姓確實是犯了罪,但是現行的律法上又沒有相應的罪名又當如何呢?”
此時狄仁傑雖然還很年輕,但是畢竟做了幾年的幷州法曹。
也算積累了不少基層法律的工作經驗了。
他微微一笑後說道:“律法並不是墨守成規、一成不變的。
所以朝廷和司掌刑獄的官吏要積極補充和完善現行律法條令。
亂世重典、盛世仁政,但也不能因此矯枉過正。”
任小天聽的直樂。
狄仁傑這辯證法學的還是蠻不錯的嘛,還知道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呢。
他要是學起馬哲來一定很快。
不過狄仁傑說的也很有道理,法律就是要不斷的完善和補充。
像現代近幾年頻發的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現象。
以往只能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兜底的罪名來量刑。
但是這條罪名畢竟彈性較大,很容易出現量刑過輕或過重的現象。
華夏政府很快就修訂了刑法,迅速出臺了妨害安全駕駛罪這個罪名來對此現象進行處罰。
“哈~不行,困勁兒又上來了。
看來我真不是學習那塊料啊。”
任小天打了個哈欠後順勢躺在了沙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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