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神:暴富從炒股開始》第1324章 我手中有些股票(2)

作者:愛吃鳳爪的魚·2025-06-27

如果他是為了徐總試探情況的, 那這件事就沒這麼好做了。

“孫總,有句話不知道該不該問。”

孫謀遠一擺手

“咱們之間還有什麼不好問的,你說吧。”

葉小天點點頭

“那我就直接問了,你跟徐總的關係不是還不錯嘛?怎麼......”

當初自己跟徐總合作,孫謀遠可是極度撮合的, 現在因為自己的事情, 孫謀遠心中有所不滿,這葉小天能理解。

但是如果說孫謀遠為了自己的事去坑徐總一把, 葉小天還是有些不敢相信, 這畢竟資本市場,利益至上的事情經常發生。

見葉小天這麼問,孫謀遠哈哈一笑

“我跟他確實是朋友, 但是也只是生意上的朋友而已, 無非就是我代持了一些他們公司的股票。

就這麼個關係。”

葉小天點點頭,有些股東確實會找機構代持自己的股票,這種行為在特定情況下較為常見。

透過股權代持,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達成協議,由後者在法律和公司登記中作為名義上的股東出現,而前者則保留對股份的實際控制權和收益權。

對於一些高淨值人士、公眾人物或企業高管來說,公開持有大量股份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關注或安全風險。透過機構代持,可以有效地保護個人隱私,避免敏感資訊洩露,減少外界干擾。

某些行業或地區存在對外資持股比例的限制,或是對特定身份(如公務員、國有企業員工等)投資經商有明確禁止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能夠參與投資或享受投資收益,這些受限主體可能會選擇讓信譽良好的機構代持其股票,以規避直接違反法規的風險。

初創公司或新興企業在發展初期,為了提升自身形象並吸引更多投資者的關注和支援,有時會選擇邀請知名人士或行業內有影響力的個人作為名義上的股東,雖然這些人並不真正出資,但他們的加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為公司增信添彩,有利於市場推廣和融資活動。

孫謀遠的公司在本省內很出名, 有人找他幫忙代持也很正常。

而有些公司的章程或內部規定可能不允許現任管理層成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出於利益衝突考慮而限制某些型別的交易,這個時候,管理層成員可以透過設立專門的投資平臺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來間接持有股票,既遵守了規則又能實現個人投資目的。

不管怎麼說,孫謀遠手中有股票這一點葉小天並不奇怪。

不過有一點葉小天還是比較疑惑,機構作為代持股東,是否擁有決定賣出股票的權利,取決於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簽訂的具體協議內容。

原則上,實際出資人是真正享有股權權益的一方,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收益權、表決權等,因此,關於是否賣出股票這樣的重大決策通常應由實際出資人作出。

如果實際出資人明確授予了名義出資人在特定條件下的處分許可權,例如在某個價格區間內可以自由買賣,則名義出資人可以在該授權範圍內行使相應的權利,但是,這種授權必須是清晰、具體且合法有效的。

如果沒有得到實際出資人的許可而擅自處置股份,名義出資人的行為將被視為無權處分。根據相關法律,若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名下的股權,實際出資人有權請求法院認定這些處分行為無效,並要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孫總,你確定你可以把手中的股票借給我?”

他可不想到時候出現什麼法律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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