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打孫地的私人助理電話,私人助理說自己在外面,孫地剛回酒店,應該還沒休息。王小姐就直接聯絡了孫地,孫地讓王小姐過去一趟。於是王小姐就過去了。幾位旁證都證明王小姐說的是實話。
關鍵點在客房發生了什麼事。
孫地:王小姐把材料給我後,就靠近我進行身體接觸解釋報表。自己沒經受誘惑,和王小姐就感情問題深入的探討了一番。事情結束後,王小姐要求百萬,自己拒絕並且推搡了王小姐,王小姐喊救命,自己讓她閉嘴。沒想到警察來了,原本我是打算給點錢了結這件事。
王小姐:材料送到之後,孫地就抱住我,自己掙扎喊救命。孫地壓住我,許諾將自己提升為行政部行政秘書處副主管,最後自己屈服了。
按照法律定義,如果王小姐所說為實情,那麼孫地涉嫌牆尖。在法律上沒有‘右肩’的罪名,右肩的行為屬於牆尖中的一種。
曹雲:“無論是孫地還是王小姐誰說實話,如果沒有驚動隔壁房客,這件事就不會事發。因為警方介入,導致雙方開始維護自己的立場。從利益來說,王小姐沒有必要咬孫地,孫地是有必要咬王小姐的。我們梳理下檢方指控的理由。”
魏君也學曹雲靠躺自己床上,拿著資料道:“前科累犯是一條,還有是警方將王小姐列為嫌疑人,進行審問的時候,王小姐的說詞和第一份筆錄不太一樣。王小姐第一份筆錄稱,孫地突然抱住自己,審問口供為:孫地瀏覽了報表,對一些問題進行詢問,靠得近後孫地摟住自己。警方詢問口供和筆錄不一致,王小姐稱記不太清楚當時的細節,只記得突然被抱住。”
魏君:“要命的口供中一些內容,警方問,假如孫地現在願意私了,將你提拔為主管,你會告他嗎?王小姐回答:不知道。警方問:如果有一定好處,你還是願意的?王小姐回答:每個人都有價格。警方問:你認為應該多少價格。王小姐回答:孫地要私了,最少也得一百萬。”
曹雲驚訝的翻到這份口供,看了一會道:“這是誘供。這份口供就說明,可以用一百萬收買王小姐,反證了孫地的證詞……有意思。”
“怎麼?”
曹雲道:“我覺得兩個人都在撒謊,孫地沒有承諾給王小姐好處,但是孫地應該主動的要求談心。王小姐有幻想,並沒有太多抵抗。還有一些二次審問,三次審問的材料我沒看,我沒有猜錯的話,王小姐在這個問題上會出現很多前後矛盾。這應該才是控方的王牌。呼延屏是中後期才介入,看完王小姐幾次審訊錄影和筆錄記錄後,建議王小姐認罪。另外一面,何英應該和檢方有溝通,受害者孫地不希望把事情鬧大。所以才有了檢控官詢問王小姐是否認罪之說。”
材料是很多的,每次審問時間最少也有半小時。有經驗的警察不會一直圍繞重點去問問題,他們會詢問一些被審問者莫名其妙的問題,中間穿插一些核心問題。這是審訊心理學中的一環,很多嫌疑人在被審問之前,其內心都會進行演練,分析和告誡自己哪些話不能說。
在曹雲說明之下,魏君捨棄了其他材料,專門對幾份審問口供和筆錄進行比較,果不其然發現了很多問題。諸如,警方問,你單獨去年輕男子的房間之前,有沒有考慮過會發生一些事?王小姐筆錄:我相信孫地的為人。口供a:肯定考慮過,反正我不會吃虧。口供b:有些害怕,有些期待,感覺挺刺激的。
警方:你有沒有第一時間推開孫地。
王小姐筆錄:是的。口供a:猶豫了一下,還是推開了。口供b:我力氣太小,沒推動。口供:他直接把我拉倒。
警方:你喊救命是在談心之前,還是談心之後?
王小姐筆錄:談心之前。口供ab:談心之後,他推我。口供:我有喊救命嗎?
魏君:“不對啊曹律師,警方在四分鐘左右到達客房,如果是談心之前喊救命,警察到達時,應該還在談心。”
曹雲想了一會:“也許孫地很快呢?喊救命,談心,結束,爭吵,推搡,警察到達。”
魏君:“一分鐘?”
曹雲道:“鬼知道,反正你就記好,有可能是談心之前,也可能是談心之後。沒說的,站隊控方,以王小姐前科,加上漏洞百出的證詞,可以將王小姐告上法庭。檢控官在法庭上詢問王小姐,在很多重要問題和細節上,王小姐怎麼回答都會違反自己和筆錄和口供。檢方透過來回詢問,導致出現蓋然性證據,王小姐被定罪的可能很大。”
蓋然性證據就是優勢證據累積到一定程度,量變轉為質變。如同葉瀾在機場被誣陷一案,曹雲就是透過詢問,一次次的揭穿誣陷者的謊言。誣陷者謊言越說越多,導致了最終的質變,讓原本處於公正的法官也表明態度,公開表示對誣陷者的證詞和人品持嚴肅懷疑態度。
王小姐處境是一樣的,因為她的口供筆錄在重要細節上幾乎都不一致,上了法庭,王小姐很難抵禦檢方轟炸式的提問。
法理中,刑案證據不足就為無罪,蓋然性證據屬於比較特殊的主觀證據。也是英美法系中,律師會讓被告穿戴整齊的原因,一個乾淨整潔的人總是比較有主觀說服力。
那問題來了,為什麼王小姐的口供和筆錄會出現前後矛盾呢?實際上也比較正常,我撿到一百塊錢,去找失主,我可以光明正大說:我拾金不昧。你要問如果找不到失主,你會留下錢嗎?說實話:會。你希望找到失主嗎?偉光正:希望。自私:希望也不希望,不知道。人的言行經常性的會不一致,理智控制思維,有些事和想法不能表露和表達出來。但是從筆錄轉為審問後,因為環境和壓力的變化,可能導致王小姐思維脫離理智控制,或者理智做出錯誤的判斷。
最重要一點,王小姐沒有在腦海裡將事情經過進行無數次演化,因此她作為受害者,作為嫌疑犯時因為身份不同而想法不同。動態細節上也出現了記憶模糊。不說她記得不記得事發當時情況,她未必能記得筆錄時候自己說了什麼。
核心原因,受害者到嫌疑犯身份的轉變。再伴隨著審問次數的增加,導致王小姐憂慮加深,從而出現了一次筆錄,三次審問口供中存在大量矛盾資訊。
曹雲自認為如果是王小姐的律師,這案可以翻,只是可以,並沒有把握。在這種分析和推論之下,曹雲在十一點下單,站隊控方。他認為控方有足夠證據告王小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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