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世界只能由一人拯救》第114章 教學(2)

作者:瑞爾貢不會寫書·2025-09-12

法官:

“好的,雙方觀點,院方均已知曉,【正義】女士,作為本場審判的法官,我首先要感謝您願意配合我們坐在這裡。”

“若您不願配合,毫無疑問,紅國拿您沒有任何辦法。所以,對於您所表現出來的對我國司法程式的敬意,我深感尊敬。”

“但言歸正傳,本次審判的存在本身也足以說明,這次事件的嚴重程度。”

“原本按照正規流程,正式的開庭應提前一個月,進行各方材料的準備和審批。”

“但這場審判和事件的發生僅一日之隔。”

“因此與過往相比,此次審判毫無疑問顯得格外倉促。”

“各方無數名相關從業者為此幾乎一夜,只為了這場審判能夠立刻開始。”

“相信您也能從中看出我們對此事的重視。”

時間再度暫停-----------------

岸邊琉璃:“如何呢?”

鹿聆霜:“麻煩死了,我真的搞不懂,你們為什麼要大費周章這樣做,明明這麼簡單的一個事情!”

岸邊琉璃:“嘛……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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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下面按照規定,我將宣讀《對【正義】特別審判條例》的相關規定。”

“由於【正義】本身的身份特殊性,以及實施懲罰的執行難度極大,因此,為維護我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威嚴,經【緋紅正義學派】研究制定,若時任【正義】知法犯法時,將採取以下條例進行特殊裁判:

1,所有【正義】涉嫌的相關案件皆以刑事案件處理,由控辯雙方進行。

2-1,【正義】涉嫌的案件必須當日或次日立即公開進行初審進行初步判定,後續按照常規程式進行一審,二審,終審進行。

2-2,各單位部門需將【正義】涉嫌案件視為最優先事項,所有審判程式需在初審後12個自然月內全部完成。

3-1,考慮對【正義】進行懲罰的實際困難性極大,因此所有對【正義】的審判結果,將在【正義】的任期結束後,由其直接相關負責人代為承擔。

3-2,代為受刑的相關負責人至少三人,上不封頂,若審判有罪,結束後,當期【正義執行委員會】成員原地解散。

3-3,若後續【正義】於任期期間,表現良好,認錯態度積極,可酌情考慮對相關負責人減輕或免除懲罰。

4-1,全球條款:若【正義】具有以下行為,則按照國際正義學派標準,人類將將【正義】視為威脅性超過【災厄】的存在,並動用包括但不限於核武器在內的一切方案,對【正義】及其相關的任何個人,團體,組織,國家進行自毀式攻擊:

①在所在國家犯下重罪,堅決抵抗正常執法流程,拒不從捕,包庇相關負責人,致使各國秩序混亂,對人類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或為後代【正義】樹立惡劣榜樣的。

②以能力進行犯罪活動,破壞人類世界正常執行,製造【災厄】,或協助他國進行戰爭活動,加入反人類組織,引發世界動盪和全人類大量死亡的。

③拋棄自身使命職責,在【災厄】時期,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致使全人類遭受重大損失的。

5-1,擴充性條款:鑑於【正義】本身的特殊性,若初審時發現條款中未包含情況,可適當進行及時補充,屆時案件期限可放寬至18個自然月,待新條款擬定後再行一審,並以新條款為基準於18個月內溯及既往進行審理。

5-2,補充條款的擬定必須以人類社會本身的利益和穩定為基準,經由國際正義委員會同意後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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