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騰好一陣兒後,才宣判道: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向陽激情殺人罪,存在以下問題:
關鍵證據沒有完整證據鏈;
被告人供述存在非法取證;
法醫鑑定結果錯誤;
一審法官受賄,存在誣告可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本院判決如下:被告人孫向陽無罪,當庭釋放。”
當庭釋放?
當庭釋放!
真的?
那一瞬間,孫向陽被驚喜衝擊得大腦一片空白。
“我就說,不是我乾的,不是我......”
孫向陽喜極而泣。
旁觀的家屬也高興得哭出聲來。
“被告人孫向陽,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可以向本院申請國家賠償。”
法官補了一句。
這也不用他多說,舒姣自然會幫孫向陽申請賠償。
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傷撫慰金。
從孫向陽被扣押,到二審結束,按100天來算,他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就是100 x 475.52,也就是47552元。
精神撫慰金,加上被逼供的情況,至少能申請到5萬。
再加誤工費......
因為被刑事拘留,孫向陽被公司解僱了,這得申請長期賠款。按他的年薪,至少能拿9萬。
也算不幸中的萬幸。
當時說的律師費全包15萬,孫向陽最少還能拿到三萬七賠償。
“舒律師,謝謝啊,謝謝!”
家屬拉著舒姣的手,感激之情溢於言表,“要不是您,我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我家全靠老孫一個人撐著......”
孫向陽要是進去了,家裡沒個主心骨,就真要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