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沒有。”
胡女士還是搖頭,“是他親口跟我說的,他在外頭還有個小三兒。我懷孕的時候,他都是出去跟小三兒過的。”
嗯?
現在出軌的都這麼明目張膽了?
這話聽得舒姣都愣了愣,在記錄表上寫下,隨後發出一連串的問題。
“你知道第三者是誰嗎?你有他們同居在一起的證據嗎?比如租房合同之類的。”
“你說你被家暴過。”
“你記得大概是什麼時候,他在哪裡對你動的手?有去醫院治療嗎?有去驗傷或者報警過嗎?或者跟婦聯尋求過幫助?”
“男方賭博,你有確切的證據嗎?”
“比如債主的聯絡方式,或者借條,或者男方承認賭博的錄音錄影?”
舒姣問著,胡女士就老老實實的答著。
倒也不是舒姣問的多,打官司之前,這些都是必須要了解的資訊。
瞭解的越詳細,勝訴率就越高。
想著,舒姣又問道:“男方有工作嗎?有其它資產嗎?”
“沒有。他沒錢。”
“那你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很大。”
這一點,舒姣基本還是可以肯定的。
“還有一個問題,這60萬的賭債,你什麼時候知道的?他給過你比如借貸合同、借條之類的,讓你簽字嗎?”
“結婚這幾年,家裡的開支他出過錢嗎?”
這些問題,是男方剩下的60萬賭債,到底能不能算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
1、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滿足其上任一條件,都算夫妻共同債務。
嚴格來說,賭債是明確排除在夫妻共同債務之外的。
但架不住有些詭計多端的男人,就愛使那些小手段,把賭債合理化作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