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4章
一,李悅沒參與詐騙活動,不能算幫信罪;
二,李悅也是被騙的。
這兩點就夠了。
只要能證明李悅無沒有犯罪事實,她就能被放出來。
更何況,舒姣手裡還攥著一堆證據。
確實。
李悅並沒有參與詐騙活動。
檢察官也認可舒姣提交的材料,可以不起訴。
意思是:人能放,不留案底。
但李悅也確實在公司工作過,這一點毋庸置疑。雖然作用極其微小,但也能算是從犯。
所以,國家賠償是給不了的。
甚至檢察官還想讓李悅退一部分贓款出來。
這能退?
這退了,不就是從某方面預設輕微犯罪的事實嗎?
舒姣不接受這一點。
“我當事人工資只有三千!”
“三千!”
“這符合大多數公司前臺的平均薪資,是她合法的勞動所得。”
舒姣辯解道。
檢察官:“但她所在的公司涉及金融詐騙,公司所用資金都是詐騙所得的違法資金......”
“不能這麼算。”
舒姣搖頭,“我當事人沒參與分贓,沒有業績提成,工資來自公司正常經營賬戶,怎麼能算贓款呢?”
“李悅涉案程度輕,退三個月工資,也就九千。”
“那也不行。”
舒姣堅定拒絕,“別說九千,三千都不行。我當事人的工資都是合法所得......”
既然人家給了她這個律師錢,聘用她,她就一定要給當事人爭取最好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