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97,我在市局破懸案》第341章 買兇之人(2)

作者:貧道信佛·1個月前

“大概凌晨四點半吧。”

“行,我知道了,你們在車上好好休息下吧。”

火車上,喬家麗結束通話電話後,對坐在對面的許念說:“一會兒到了,周奕來接我們。”

許念點了點頭,看著車窗外漆黑的夜色,若有所思。

“許念,你睡會兒吧,養足精神才能好好辦案。”

許念淡淡一笑道:“喬姐你先睡吧,我還不困。”

列車在軌道上前行,轟轟作響,休息室裡,許念聽著喬家麗均勻的呼吸,她的眼神卻格外的明亮。

她有一個疑問,回頭得當面問周奕。

安遠市局這邊,周奕結束通話了電話,想給陳嚴打過去,卻聽到背後潘宏傑的聲音喊自己。

“周奕。”

他只能先收起電話,然後沖走廊裡的潘宏傑揮手並快步走了過去。

“潘隊,我在這兒。”

“周奕,你看看有什麼辦法讓你們宏城那邊的法醫帶著裝置早點過來嗎?”潘宏傑問。

周奕反問:“是不是郭局對死者身份確認這件事,有所擔憂?”

“嗯,郭局說無法確定死者就是鄭光明的話,容易存在非議,畢竟這關乎到本地經濟建設和發展的輿論和治安環境,所以郭局希望坐實。另外我也擔心,萬一這個黃豔麗一口咬死,而我們暫時還沒有決定性的證據可以證明,那這事兒就會陷入僵局。”

周奕知道,潘宏傑的擔心不無道理。

正常情況下,要確認犯罪嫌疑人就是兇手,有幾個關鍵性證據:不在場證明,人證,物證。

從司法判決的角度來說,這三種證據的權重也是不一樣的。

物證是最具有客觀性、穩定性的證據,是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的“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要求。

人證是其次,但人證很容易出現偽證或誤證的情況,所以需要結合詳細的調查研究進行確認。

就是說不是某個證人說看見你殺人了,就說明你真的殺人了。而是需要結合案情,結合其他相關證據來證明,這個證人說的是真話。

尤其如果人證證詞來自於涉案的關聯嫌疑人,那在司法上被採納的程度就更低了。

不能被證明的人證證詞,屬於孤證,而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孤證不得用於定案。

最後是不在場證明,這屬於反證性質,在案件偵查過程中,警方需要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在場證明,在司法審判中則是需要由辯方提出。

不在場證明和人證證詞一樣,也是需要相關的客觀事實進行調查確認的,不是你想怎麼說就怎麼說的。

從目前的案件情況來看,物證方面,現在最有力的證據,就是黃豔麗第二天去銀行取的那五萬塊錢。

這筆錢交給付大慶和李有強之後,被放在了車上,之後江偉反殺李有強把車開走,這筆錢被江偉拿走並藏了起來。

這筆錢存在兩個可以被司法採納的證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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