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這會兒人都要冒火了,不是這案子事實不清楚你怎麼不早說,現在都快要判了你才說?
而且我這邊剛剛叨叨半天就是要證明案件事實清楚,結果你來這麼一句?
被告人那裡,潘總同樣臉色蒼白,這是鬧啥呢,他本來還在那裡等著周雲問問題,結果對方直接先來這麼一句?
如果是其他律師說的那也就罷了,問題這是周雲啊,他能站在這裡,都是周雲一手安排的。
所以這會兒老潘人都要麻了,死死地盯著周雲,想聽聽對方接下來會說什麼。
審判長的心跳瞬間飆升到了一百三,他就知道,這姓周的絕對說的不是什麼好話。
整個法庭秩序可以說都被周雲這一句話給攪渾了。
當然,周某人其實就喜歡攪點什麼東西。
至於說這句話,對於老訟棍來說這都是基礎操作,語不驚人死不休,上來先給你扣帽子。
等法庭內的眾人都緩過神了,周雲這才繼續說道:“為什麼認為犯罪事實沒有查清呢,因為立下公司的預期收入被轉移的情況在卷宗裡沒有顯示。”
這確實是個問題,周雲之前給那位周法官遞交材料的時候是把這方面的線索和疑點說清楚了的。
就是在之前每個月都很規律的入賬,結果從某個時間點開始突然就消失了。
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周雲看卷宗的時候沒有看到這方面的資訊,也就是說這方面基本上沒怎麼查。
其實這種情況很正常,罪名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就之前的那些證據已經足以證明存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情況了。
拒執罪,除了特別嚴重的那幾種情況外,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本案裡,潘總進去後便馬上招供,然後就是立刻把錢給了拿到諒解書,那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沒必要再去查另一方面的事了。
公安機關直接移交,然後檢察院做認罪認罰,法院這邊走速裁。
這還是因為案件特殊,是工傷賠付,所以不好做緩刑。
否則基本上就是認罪認罰然後直接緩刑,遇到後臺稍微可以的,人家甚至可以直接做不起訴。
所以就算查出來那也還是這情況,那就沒必要再去查了。
說白了,如果不是存在拒執情況,那他轉移財產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硬要說的話那也是稅務方面的問題。
而稅務方面有問題那也不歸公安機關來管,必須得先由稅務稽查部門來查,所以就變成了現在這樣。
這會周雲已經接著開口道:“我之前調查的時候曾經查到過一個事實,那就是在我這邊提起工傷賠付的行政訴訟之後,立下公司原本每個月的規律收入就沒了。”
“當時我認為這同樣是立下公司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一種體現,但是在卷宗裡,在剛剛公訴機關的陳述中並沒有這些方面的內容。”
“我現在比較好奇的是,這部分的預期收入究竟去哪了,洪泉公司有沒有配合其轉移,在配合的過程中洪泉公司是否知道立下公司存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情況!”
話音落下,法庭內一片沉默,公訴人坐在那裡臉色很不好看。
正如之前說的那樣,這個情況其實沒必要查,因為查不查都不影響定罪量刑,更不用說已經認罪認罰的情況了。
站在公安機關的角度這樣做是沒問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