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最起碼能省一點是一點。
網上登入,提交了自己的材料之後,大概到了下午,檢察院那邊稽核通過了,周雲和老秦兩人坐在電腦前開始了閱卷。
強姦罪,一個很古老的罪名了,在我國的法制史上,最早規定強姦罪的是戰國時期魏國的法經。
法經的《雜律》篇是這麼規定的:“妻有外夫則宮,強姦者,誅!”
意思就是說,妻子通姦的處以宮刑,強姦的男性直接誅殺。
秦朝的秦律很嚴,但在這方面相對較輕,秦律規定,“強者,黥為城旦舂,和姦(通姦),男女皆耐為隸臣妾。”
就是說強姦的人臉上刺字,然後罰做苦役。
通姦的,男女都要做奴隸。
漢朝這方面更有意思,具體規定就不說了,總之大概意思就是,通姦的雙方刺字,做苦役,然後還有個規定,官員通姦罪加一等,按強姦算。
而漢朝的強姦除了刺字做苦役,還要斬掉左腳大拇指。
為什麼說漢承秦制,很多地方都能體現出來。
到了宋朝已經有了保護幼女的概念,《慶元條法事類》: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
這句話就是說,強姦的事,女性十歲以下,就算同意了也按強姦論處。
到後面歷朝歷代都有類似的規定。
扯遠了,我國最開始對於強姦的規定,其實更側重於暴力脅迫等手段。
那個年代很多上年紀的人都記得,就一句話:打砸警車是違法犯罪行為。
從這你就能看出來那個年代是什麼情況了。
強姦主要就是用暴力手段,也就是把人打的半死或者威脅敢反抗就殺了你那種。
所以強姦罪在早先的時候是帶著強烈的暴力或者脅迫性質的。
然後在1984年,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公安部出臺了《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在該解答中,將“違背婦女意志”作為了強姦罪的核心。
由此,下面的司法機關辦案子都是根據這個《解答》來的,雖然13年的時候這個解答廢除了,但下面依舊在這麼辦。
那問題來了,“違背婦女意志”能否作為強姦罪的核心,在法學界爭議是特別大。
而且最關鍵的問題是,現在依舊在用四十年之前的規定辦案子。
兩高遲遲不出臺新的相應規定,法學界早就在吐槽了。
那會出臺規定的時候是什麼情況,性的方面根本沒有現在這麼開放,婚前性行為不能說沒有吧,但真的很少。
所以你說那個時候按照這個來沒問題。
而現在不一樣了,婚前性行為可以說是多如牛毛,社會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這個時候還用老規定,那合適嗎?
。意同是才況麼什定規確明有沒並律法前目且而,念概的觀主其極個一是這意同說者或,志意婦
?定界麼怎來下停候時個這,說是準標的人年於對國我,辦麼怎了意同不然突秒一下,的意同是方對秒一這能可
。麼什是準標的決判案強道知不本人通普說是就也,子案的理審開公可不的定法是又案強而然
。論討的堆一了發引此由,子案的來出節細件案把個一第是算該應案強某,箱黑個一了就這此由
!的枉冤被是林曉郭,做以可子案個這是就那,論結了有經已後宗卷了看在雲周,在現過不
。務任了給統系為因,麼什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