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可以等法院把這案子判了你們再撤訴,我覺得也可以,那樣更清楚。”
任莉莉聞言一愣,對方這語氣不太對啊。
“尹法官,你這意思是……法院這邊不同意撤訴?”
這太不對勁了,可以這麼說,對於檢察院的撤訴,法院基本上就沒有不同意的情況。
實務中基本上都是同意的,甚至大多數時候都是法院給建議讓檢察院撤訴。
但是有沒有不同意的情況,也有,很少很少,特別難找。
這邊找了很久找到了一個案子,是廣州的一個案子,起訴後一審開庭了,之後大概一段時間後檢方以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撤訴。
廣州中院裁定不允許撤訴,之後做出了當事人無罪的判決。
其實像這種才應該是正常情況,根據《最高法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看到了吧,司法解釋裡是說必須讓人民法院進行嚴格審查撤訴理由來做出裁定,而不是說只要申請撤訴你就能同意。
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對於是否撤訴的監督權。
而且司法解釋裡也沒說你可以給對方撤訴的建議。
只是實務中為了節省司法資源(避免得罪同行),所以才會有這種四不像的情況。
尹法官這邊直接道:“不是說法院不同意撤訴,而是我覺得這個撤訴理由不太充分,最起碼不應該是這個理由。”
這樣要是同意撤訴了,不用說,法院或者是他這個承辦法官肯定要背鍋的。
如果是一般案子,那也就算了,給檢察一個面子就行,這不是什麼大問題。
但是,還有個周雲在外面虎視眈眈。
只要自己這邊同意撤訴,周雲肯定會發網上,雖然那個人平時都喜歡用法律來解決問題,不怎麼喜歡用輿論,但不代表人家不會用輿論。
這種時候才是網紅身份的有用時候。
反正老尹是不可能背這個鍋的,估摸著法院領導也不會同意背鍋。
“任檢,情況我已經給你說的很清楚了,目前我認為這個理由並不充分,之後我會提交領導來審查,不過你們還是先做好準備比較好。”
“先掛了啊。”
聽著手機裡的忙音,任莉莉坐在椅子上,臉色特別差,她們這小縣城辦案子其實一向都比較簡單,因為就這麼一個小圈子,大家都是熟人。
可以說基本上沒有什麼難的地方。
但是這次,有了那個周雲,大家都開始變得特別正規了,就讓人很難受了。
但這個她還沒辦法說,總不能說你們以前一直都是同意的吧,那話說出來就直接沒了轉圜的餘地。
因為法律上來說人家確實是可以不批准撤訴的。
怎麼辦呢,難道真的要用那種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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