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很多人來說,這個罪名確實是一個極其冷門的罪名,但真要說起來,其實一點都不冷門,在很多民營企業,經常會有高管犯這個罪。
這個罪你要真說起來,很簡單,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別看規定有這麼一大堆,但其實核心就兩點,第一,不是國家機關的人,第二,受賄。
與之對應的就是受賄罪,而受賄罪的硬性要求是國家機關的人。
而最近幾年被判這個罪的人,有公司高管,有科技大廠的一些員工,比如店小二這種,亦或者就是某些平臺的運營和稽核人員等等。
基本上都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收別人的錢給別人辦事。
你要知道,在當下,流量就是錢,而流量就掌握在某些工作人員手中,可能就是某個不經意的改動,就會讓很多人發財。
那在這樣的情況下,你說那些商家會不會行賄呢,答案是肯定的。
有很多人經常說體制內貪腐問題多嚴重什麼什麼的,但你真要了解的話,就會知道,現在的民營企業內貪腐問題同樣特別嚴重。
按道理來說,那民營企業就不應該是官官相護了對吧,畢竟貪的都是老闆的錢。
但事實上呢,你老闆才能管多少,把你一天累死,你也管不了多少人,下面的人為了弄錢,天知道能幹出什麼事來。
扯遠了,回到律師這個問題上,律師兩頭通吃,你仔細看他的這個行為,算不算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呢?
他為什麼能收別人的錢,因為他剛好是這邊當事人的律師,這就是一個很典型的職務便利。
所以判這個罪其實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但事實上呢,在實務中還從來沒有一個律師因為這種行為被判刑的情況。
或者說,沒有律師被判這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為什麼呢,因為這個罪我們剛剛也說了,要數額較大。
也就是說你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收的錢達到了這個數額較大的標準才行。
那麼問題來了,律師接案子那都是一個一個接的,兩個案子之間的當事人根本都不知道。
一個當事人能知道的,頂多也就是這個律師在自己的案子上兩頭通吃,他能做的也就是拿著這個事去舉報。
顯而易見,正常情況下,一個案子的金額肯定是不夠標準的。
那在這樣的情況下,當地律協和司法局能做的處罰也就是行業內處罰。
而且我們說的再嚴重一點,就算是很多民營企業內,發現有人存在職務侵佔和受賄這些行為,那很多時候也不會去報警,而是內部處理,讓對方退錢離職。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公司始終是要運營的,始終是要僱人來做事的,把人送進去是一種震懾行為,但是你不可能說都送進去。
那麼對應到律師行業,除了周雲這種吃飽沒事幹的人之外,你說誰會有這個動力去查呢?
律協和司法局顯然不會,他們和法院其實差不多,也是要抽一鞭子才會幹活。
而且律協本身就是一堆律師組成的,人家自己不可能查自己吧,畢竟律協任期有期限,你在任期內這麼搞別人,就不怕其他人上來這麼搞你嗎?
司法局就更不用說了,那律師管理科就那麼幾個人,累死也查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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