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上述被告人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在專案審批、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3. 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薛軍、李長河、李長生為獲取非法利益,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觸犯行賄罪。
4.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李長河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應依法懲處。
5. 對於龐立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6. 關於龐立春、李春來、沈禾鉤、李長生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符合《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7. 龐立春、李春來、沈禾鉤的徇私枉法行為,雖然沈禾鉤辯護人提出其非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該罪,但在相關案件中,他們利用職權干擾司法公正,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應以徇私枉法罪論處。
8. 薛軍、沈禾鉤、李長生在國有資產處置中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構成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9. 李長河實施的殺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綁架、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行為,分別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二十六條,應數罪併罰。
10. 李長河的洗錢行為,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構成洗錢罪。
(二)判決結果
被告人龐立春犯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薛軍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
被告人李春來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六十萬元。
被告人李長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沈禾鉤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
被告人李長生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 【上級法院名稱】 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 【X】 份。
審 判 長 王 楊
人民陪審員 李 楠
人民陪審員 張培華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謝金霖
院法民人級中市商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