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發現,首次即吊銷駕駛證,一年內不能重新申領。
還要罰款,讓駕駛員一次性長記性,既然喜歡喝酒,那就喝個夠。
當每百毫升的酒精含量超過80,即為醉駕。
永久不能申請駕駛證,且需要拘役十個月以上。
同時,因為酒駕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
陳長安說的標準,基本上就是後世的標準,只不過罰款的數量並沒有說出來。
總要給人家編寫新交規的人,留點活幹吧。
話音剛落,之前出言贊同陳長安的那位銀行保險負責人,再一次開口了。
“我同意陳主任的建議,甚至我認為超過每百毫升含有80毫克酒精的醉駕司機。
應該以危險駕駛罪起訴,這樣的人不配開車。”
那可是,醉駕司機越多,他們越不需要賠錢。
且就屬酒駕司機出了事故之後賠錢多。
陳長安的這一番話,也是給了他更多的靈感。
既然酒駕不用賠,那毒駕是不是也不需要賠?
還要再好好想一想,還能有什麼情況不需要賠。
“我不同意,我也明白喝酒之後整個人都不清醒了,開車容易出問題。
可我們的法律不是為了處罰誰,而是要讓對方有悔改之心。
陳主任的建議,我認為太過於嚴厲了,人都會有犯錯的時候。
第一次酒駕就要吊銷駕照,實在是太過於嚴重了。
很多人,都是專業司機,他們就是靠著開車吃飯。
一旦吊銷駕照,他們的飯碗都要沒有了。
我們應該給予他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我認為,對於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酒駕司機,可以適當的從輕發落。”
“就是因為要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就是為了保住他們的工作,我才建議加重量刑。
只要這樣才能震懾他們,讓他們明白自己喝酒之後開車是個什麼結果。
讓這些喝了酒的司機們,在開啟車門的那一瞬間想清楚。
一旦開車,他的後果是什麼,一味地懷柔,只會讓那些愛喝酒的司機存在僥倖心理。”
“陳主任,你不覺得這樣一棒子就把人打死,太過於嚴厲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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